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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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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抵押權從屬性與不可分性兩者有何差異呢?
抵押權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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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1-18 11:46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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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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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民法第868條(不可分性(一)-抵押物分割)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以法條定義而論:
從屬性為民法第870條之定義,不得由債權分離!無獨立性,不可單獨讓與!即為從屬性質!
不可分性就民法第868條之定義,當抵押物經分割時,抵押權不因此而分割!即抵押權不可分割!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1-18 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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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1-31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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