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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东西
在实务(诉讼)上没什么好争

我贴那个是补习班的东西
给大家参考
爱看的就看,爱用就用
以前我早说过了
理论的东西距离我太遥远了
书早在20年前就一斤一块卖光了
现在的我如果法条能抓的出来,就很利害了 表情
你能唾弃/忽视大法官的解释
可见你程度远皆在我们大家之上
下驷皆敢望上驷之交集

我这版主是大家不要做,才给我的
评分的标准我是丢骰子决定
只是大家都习惯而已,没人抗议罢了 表情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30 20:57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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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42 年 台上 字第 523 号
裁判案由:
窃盗
裁判日期: 民国 4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以强盗论,即以强盗罪相当条文处罚之意,并非专以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之强盗论,故第三百三十条所谓犯强盗罪,不仅指自始犯强盗罪者而言,即依第三百二十九条以强盗论者,亦包括之,如此项准强盗有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自应依第三百三十条论处。上诉人果有于夜间侵入他人住宅行窃,因被事主发觉急追,为防护赃物,脱免逮捕,乃以窃得手枪,对天连放两响情事,则其所犯之准强盗罪,已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情形,即应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项于夜间侵入住宅强盗罪论处。

.......
8大的资讯,我的见解是:
1,329是准了一大堆强盗类型.
2,题型依此判决,对天连开两声,算是准强盗行为了.依329而330加重强盗罪名.(我用:准加重强盗罪名.省去再说依329..)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23:11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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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柏桧:
建议你还是去补习好了,并且多写申论题,你就知道问题在哪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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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释字630"至人难以抗拒".陷缩解释.乃云须达到于与强盗罪所施之
强暴胁迫云云~~~然.主要疑点在于.判断标准???同于80年刑庭决议??
抑或另有新解??..无论如何.应该以各案审查较为妥适.因为凡事哪有只
看客观不看主观.就算施与暴力手段主观上没有致人难以抗拒之意思抑
或主观上具备致人难以抗拒之意思.但客观上却做不到.抑或主观上无备
有致人难以抗拒之意思.但客观上既然达成了--->依释字630皆不会成立
329.... 表情 (跟实质违法性.权衡法则一样.都是很抽象东西)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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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大
还是没懂:
法律的申论题
甲说
乙说
丙说
...
管见采那一说,理由:1,   2,   3     (这种在判决上叫算自由心证,又是审判权自主,不能干预的)只能上诉废弃.

这才是标准型回答.但改分标准是看题目的争点能判断到多少个?不是看最后结论的.(考选择题的才是看唯一答案给分)
如果是简答题或选择题,那就大家猜谁出题了.标准答案只有一个,可能都不一样.特别是以论代律的学者出的话,可能有暗器? 表情

.......
换句话说,题目你出的,你的答案只有一个对(强盗致死罪),那其他的准强盗致死罪,都只有0分.(这种改分法 表情 )

......
另外请问你考那一类科,在校学过那些法律课程?目前补那些课程?
........
再说一下,大狮子目前股巿热算钞票中,他早经过国考,退休了.不用再为国考努力的.可以快乐过年!新年快乐!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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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发表题目讨论,不会只有一题吧?
这样子没有完整的体系.讨论要有进展的.
如有兴趣,我放上去的题目,你可以试着回答.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12:45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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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柏桧 :
你如果是以作学问的心态,我没话说,如果是要参加国考写申论题,那你要不只要懂很多,典委无可挑剔,例如说,学说写的多就分数多吗????典委看卷子也不过几十来秒,那么你题目的重点在哪????先不问学说的好坏,如果每题要写2个以上的学说~~~~~"""""你写的完吗""""

再者,给分权是在典委手上,他是不会否定你采哪个学说,只是让你不会上而已,既然如此~~~你的"自由心证"重要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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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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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争了.......阅卷者并非只有一个,所以标准也不可能只有一个。
如同林山田师认为,案例练习要尽量避开学说上的争论,而许玉秀师则认为点出各家学说可以加分。

所以啦,争不出个东西来啦.......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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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练找争点,有空再练写700字能写完全部争点.这一步在还练.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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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柏桧
另外~~~法条上只有"强盗致死罪",并没有"准强盗致死罪"(准强盗罪只是把某个行为拟制为强盗,本身根本没有罪刑,其行为还是依照328条来处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你用一个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名去处罚别人,你想~~~~你的分数会高吗????

还是补习吧!!!!多写申论题给老师改,你才知道刑法的问题在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1 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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