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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时事的讨论--任命方离婚之前配偶为副县长是否违法行政回避之规定
想请问一下这两天的时事
单纯以法律层面做讨论是否违法或不当等情况

想请问花莲县长任命三天前离婚的前配偶为副县长
是否有违法行政程序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

第32条规定
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其中第一项规定
本人或其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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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1 14:02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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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浅见~~~

本事件涉及的是,公务人员任用法,而不是行政程序法

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6条,为对配偶任命的回避的限制,但不及「前配偶」,依法而论虽可议但仍为法所许,故而非不得任命也。

第   26   条   各机关长官对于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在本机关任用,或任用为直接隶属机关之长官。对于本机关各级主管长官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在其主管单位中应回避任用。

应回避人员,在各该长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项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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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2-21 1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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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于 2009-12-21 15: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浅见~~~

本事件涉及的是,公务人员任用法,而不是行政程序法

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6条,为对配偶任命的回避的限制,但不及「前配偶」,依法而论虽可议但仍为法所许,故而非不得任命也。

第   26   条   各机关长官对于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在本机关任用,或任用为直接隶属机关之长官。对于本机关各级主管长官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在其主管单位中应回避任用。

应回避人员,在各该长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项之限制。



可是地方政府之副县长一职并非"公务人员" 呀!
乃是县长依地制法规定任命之政务人员
因此是"公务员",须因县长之辞职、去职或死亡而随同离职的人员
所以~~"公务人员任用法"应该不适用吧?!

有去查过内政部提到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里头所规定的并无"前配偶"
所以当然无违此法之虞
但雪想到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机关的基本法
在其他法规未有规定者应该都是回到"行政程序法"来审视行政行为
所以才开始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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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1 15:28 |
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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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关于此种问题,一定又会口水一大堆,
但,如若单纯以法律成面来探讨,并无违反所谓"公务人员任用法"或"行政程序法 "
有的话也只是让全国民众的观感不好罢了~~
而且,诚如傅县长所言: 休管他人之观感如何,
只问花莲县民是否认同此一任命案即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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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yhyuan 于 2009-12-21 16: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唉~~
关于此种问题,一定又会口水一大堆,
但,如若单纯以法律成面来探讨,并无违反所谓"公务人员任用法"或"行政程序法 "
有的话也只是让全国民众的观感不好罢了~~
而且,诚如傅县长所言: 休管他人之观感如何,
只问花莲县民是否认同此一任命案即可~~


所以....政务人员的任命....不能算是行政程序或是行政处分啰?!

这帖并不想引起任何政治口水战
只是想单纯的以法律层面来讨论问题
所以~~~
如果真连行政程序法都无违反的话
那~~~那雪到时再去申请删帖好了
免得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1 16:27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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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3项第7款: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2-21 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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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人员本来就放宽很多:
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前配偶不能任用为左右手,那要问其目的何在?管见就算是配偶或儿子又如何?
1领薪不做事(人头薪水)(原本抬轿的,统统公库支出保障四年,再努力就又有四年?)
2不领薪但有决策权?请问县长和副县长的工作一样吗?谁才是主,谁是助手?为何用没有一定身分的助手可以,任用配偶就不可以?会有勾结的分工吗?或有如国家元首的缺额时的补充问题吗?
3分给其他没有一定身分的人,如伙伴,为何就可以?
4老父当县长,儿子当司机,可不可以?或当政务人员,处理一堆杂事,为何不可?(现在实务上公事或私事分得清吗?)(跑场,代喝酒,向县民致意...)那个考上的公务员愿意做?
.....
总之,会有一家政治的想法,来自职位不够分的想法.话穿了,如此.说开了,就是要政治世家不能成型,这才民主.而美国的政治世家,台湾有无政治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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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17:28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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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的是县长被关离职后,县长职位如何决定?副县长一定补位?
反对:利益回避?
赞成:选举是集团化,不是个人的事.
...
法无明文:若副县长可以补位,则前配偶法无明文不能接位.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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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于 2009-12-21 16: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3项第7款: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啊~~真是该打
我竟然忘了这一条....表情

感谢~~这样大概就没啥好讨论了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1 1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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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上行政法--张家洋教授
    行政学--张润书教授
不过出学校该还的都不欠了--该打
副县长绝对是公务人员
你选的官如果行为如果让你看不惯,下次就不要选他就好了吧~
中华民国法律就是如此最多给玩8年   表情
以法律角度我投kenken8168
以道德角度当然不妥
人与人意见不同要相互尊重
何况法律与道德的角度不同 表情
法律几千条,要用自己调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21 1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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