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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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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历届考古题数问(94~98)PART1
剩两题了
感谢大家通力合作︿︿

问题很多
还请前辈高人指点迷津
感激不尽

感谢回答的大大们
已解决题目会改用红色字体
恳请大家帮帮忙
谢谢



98铁路原级
C17、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丁均无子女。丙因细故,竟持刀殺甲未遂而被判刑。其后,甲、乙、丁相继死亡。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丙仅对甲丧失继承权 丙仅对甲、乙丧失继承权
丙对甲、乙、丁均丧失继承权 丙对甲、乙、丁均未丧失继承权
--------------------------民法1145说:因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鱼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丧失继承权,请问为何丙对乙、丁也丧失继承权呢?
B22 继承人未在亲属会议当场或法院公证处,即将有封缄之遗嘱开视,则该遗嘱为:
无效 有效 效力未定 得撤销-------请问法源依据


98原住民四
B3、依民法债编通则章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一方给付全部不能之情形,该对待给付之危险应由何人负担?
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负担 双方平均负担 由法院决定-------请问法源依据
D4、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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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飞上青天在2009-12-13 19: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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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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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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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太多,择一回答;其余留给别人回答!
97铁路原级

C11 甲、乙缔结买卖契约后,双方又合意解除契约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甲、乙当然互负回复原状义务 (B)该合意解除须原有法定解除原因,始生效力
 (C)双方得于合意解除时约定彼此权利义务 (D)甲乙原订契约当然地溯及失效

-------请问A错在哪呢?
→假设甲、乙买卖车子后,甲为买方花100万、乙为卖方,甲在买卖后一年(即使不使用车子的情形下),甲、乙合意解除契约,是就现存车子的市价乙买回70万(必然会低于100万)!其乙必然无法要求甲偿还「原封不动、完好如初」的车子,故无法履行「回复原状」之义务。
故答案应为C

D20 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下列何者原因时,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 妻将其财产携回母家 夫秉性愚钝缺乏常识 出家为僧或为尼 夫纳妾

-------请问C错在哪呢?出家不是四大皆空了吗@@?

民1001(夫妻之同居义务)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依民1001,有正当理由者,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故答案为D。而出家为僧或为尼,实为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且夫妻之婚姻成立乃属「合意结婚」且具「法定要件」。故当夫妻关系未消灭前,即使一方为僧或为尼,在法律上「推定」另一方所默许!故不为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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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11 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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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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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地特四
2 下列何者得适用于契约解除后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危险负担 3情事变更原则 4受領勞务者,不必偿还价额
答案是123,麻烦请高手解释这题的意思,不太懂

民264(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他方当事人已为部分之给付时,依其情形,如拒绝自己之给付有违背诚实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民328(危险负担之移转)提存后,给付物毁损、灭失之危险,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亦无须支付利息,或赔偿其孳息未收取之损害。

民227-2(情事变更之原则)契约成立后,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项规定,于非因契约所发生之债,准用之。

民259(契约解除后之回复原状)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三、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之。

原则上,依以上法条得知「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皆适用之,但第四选项「受領勞务者,不必偿还价额」之叙述,与民259之法条规定「受领之劳务,须以金钱偿还之」,不符合。故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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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09-12-12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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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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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未得共有人全体同意者,就超出其应有部分之部分,依民法规定,其效力为何?
有效 无效 相对有效 效力未定-------请问法源依据

主要依据民法第819条规定,所以未得全体同意有效力未定之法律效果。
民法
第八百十九条(应有部分及共有物之处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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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嘉宽频 | Posted:2009-12-12 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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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甲男与乙女为夫妻,婚后约定以分别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其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家庭生活费用所生之债务,应由何人负清偿之责?
由夫负清偿责任 由妻负清偿责任
由夫妻按各自经济能力负清偿责任 由夫妻负連带责任-----请问跟民法1003-1好像不一样耶?

与法条并无相异,第二款有说,因此所生之债务,由夫妻负连带责任。第一款指的是所生"家庭生活费用",如果题目问家庭费用答案就是C,依各自经济能力负担。

第一千零零三条之一(家庭生活费用之分担方式)--立法/修正理由
  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
  因前项费用所生之债务,由夫妻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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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嘉宽频 | Posted:2009-12-12 15:32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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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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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原住民四
B3、依民法债编通则章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一方给付全部不能之情形,该对待给付之危险应由何人负担?
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负担 双方平均负担 由法院决定-------请问法源依据

民法266:(危险负担-债务人负担主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给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为对待给付之义务;如仅一部不能者,应按其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法条中:「他方」免为对待给付之义务→意指债务人,故为债务人负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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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09-12-12 23:13 |
dance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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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继承人未在亲属会议当场或法院公证处,即将有封缄之遗嘱开视,则该遗嘱为:
无效 有效 效力未定 得撤销-------请问法源依据

题意问的是遗嘱本身有无效力
未在法定场所将有封缄的遗嘱开视,仅为执行程序上有瑕疵,并不是遗嘱本身有瑕疵,所以遗嘱本身还是有效
(查网路资料所得之结果)

97地特三
A7 甲开車撞伤乙,乙因残废而提前退休。经估计,乙减少勞动能力之损害为100 万元,但获得退休金40 万元,实际损失为60 万元。乙就勞动能力损失得向甲请求赔偿之金额为:
 100 万元  60 万元  40 万元  0 元-------请问法源依据

雪思考的方向是--
退休金40万元乃是乙本该得到之费用,不论乙是否被甲撞伤,只要退休就能领到40万元,故不能以此减扣之
因此甲还是得赔偿乙减损劳动能力之100万元

若有错的话也烦请大家指正好让雪再多上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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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2 23:39 |
vinsem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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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公路升资(员晋高)
D7、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下列所述,何者正确?
应扣除被害人依商业保险契约所得请求之保险金
应扣除被害人依公务人员抚恤法所得请領之抚恤金
应扣除被害人依公教人员保险法所得領取之残废给付
应扣除被害人依税捐法令所得减免之税捐负担
--------请问法源依据?

http://www.bestcheng.com.tw/modules....php?post_id=63
直接贴网址会不会很怪XD
不过因为我看不懂这个题目,这个网页回答问题很详细。

简言之,题目中问的损害赔偿金如何计算
依民法216规定
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
及所失利益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
视为所失利益。

但是赔偿金额的计算又因为其为"所受损害"或"所失利益"
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效果
损害 不课税
利益 需课税
因此依照所得税法第4条 第3.4.7款规定(法条较长附于文后),可扣除不算入个人所得,不须纳税。
所以答案A B C 都只是规定的一部份,
最好的答案就是D依税捐法令所得减免之税捐负担

所得税法 第 4 条 (免纳所得税)
第 4 条 (免纳所得税)
左列各种所得,免纳所得税︰
一、现役军人之薪饷。
二、托儿所、幼稚园、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私立小学及私立初级中学之
  教职员薪资。
三、伤害或死亡之损害赔偿金,及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取得之赔偿金。
四、个人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遗族依法令或规定领取之抚恤金或死亡补
  偿。个人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遗族依法令或规定一次或按期领取
  之抚恤金或死亡补偿,应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领取总额,与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之退职所得合计,其领取总额以不超过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
  类规定减除之金额为限。
五、公、教、军、警人员及劳工所领政府发给之特支费、实物配给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贴。公营机构服务人员所领单一薪俸中,包括相当于实物
  配给及房租津贴部分。
六、依法令规定,具有强制性质储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给付。
八、中华民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国际机构、教育、文化、科学研究机关、
  团体,或其他公私组织,为奖励进修、研究或参加科学或职业训练而
  给与之奖学金及研究、考察补助费等。但受领之奖学金或补助费,如
  系为授与人提供劳务所取得之报酬,不适用之。
九、各国驻在中华民国使领馆之外交官、领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
  员在职务上之所得。
十、各国驻在中华民国使领馆及其附属机关内,除外交官、领事官及享受
  外交官待遇之人员以外之其他各该国国籍职员在职务上之所得。但以
  各该国对中华民国驻在各该国使领馆及其附属机关内中华民国籍职员
  ,给与同样待遇者为限。
十一、自国外聘请之技术人员及大专学校教授,依据外国政府机关、团体
    或教育、文化机构与中华民国政府机关、团体、教育机构所签订技
    术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换合约,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者,其由外
    国政府机关、团体或教育、文化机构所给付之薪资。
十二、(删除)。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
    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
十四、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消费合作社之盈余。
十五、(删除)。
十六、个人及营利事业出售土地,或个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或营利事业依政府规定为储备战备物资而处理之财产,其交易之
    所得。
    个人或营利事业出售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债,其交易所得额中,属于中华民国六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发生之部分。
一七、因继承、遗赠或赠与而取得之财产。但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
    不在此限。
十八、各级政府机关之各种所得。
十九、各级政府公有事业之所得。
二十、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但以各该国对
    中华民国之国际运输事业给与同样免税待遇者为限。
二十一、营利事业因引进新生产技术或产品,或因改进产品品质,降低生
    产成本,而使用外国营利事业所有之专利权、商标权及各种特许
    权利,经政府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其所给付外国事业之权利金
    ;暨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定之重要生产事业因建厂而支付外国事业
    之技术服务报酬。
二十二、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开发金融机构,对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华民国
    境内之法人所提供之贷款,及外国金融机构,对其在中华民国境
    内之分支机构或其他中华民国境内金融事业之融资,其所得之利
    息。
    外国金融机构,对中华民国境内之法人所提供用于重要经济建设
    计画之贷款,经财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以提供出口融资或保证为专业之外国政府机构及外国金融机构,
    对中华民国境内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证之优惠利率出口贷款,其所
    得之利息。
二十三、个人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讲演之钟点费之收
    入。但全年合计数以不超过十八万元为限。
二十四、政府机关或其委托之学术团体办理各种考试及各级公私立学校办
    理入学考试,发给办理试务工作人员之各种工作费用。
前项第四款所称执行职务之标准,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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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嘉宽频 | Posted:2009-12-13 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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