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9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AMEIERI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请问行政法解答

台北县政府民政局有下列何种法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9-11-22 01:00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第6条
「行政机关名称定名如下:
一、院:一级机关用之。
二、部:二级机关用之。
三、委员会:二级机关或独立机关用之。
四、署、局:三级机关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级机关用之。
机关因性质特殊,得另定名称。」

第16条
「机关于其组织法规规定之权限、职掌范围内,得设实 (试) 验、检验、研
究、文教、医疗、矫正、收容、训练等附属机构。
前项附属机构之组织,准用本法之规定。」
例如:仁爱之家、家庭暴力及性防治中心等

第25条
机关之内部单位层级分为一级、二级,得定名如下:
一、一级内部单位:
(一) 处:一级机关、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及二级机关委员会之业务
    单位用之。
(二) 司:二级机关部之业务单位用之。
(三) 组:三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四) 课:四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五) 处、室:各级机关辅助单位用之。
二、二级内部单位:科。
  机关内部单位层级之设立,得因机关性质及业务需求弹性调整,不必
  逐级设立,但四级机关内部单位以设立一级为限。
  附属机关内部单位因性质特殊者,得另定名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2 10: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7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