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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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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练习结合犯1
甲夜间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宝石一颗,被乙发现,甲即拿出刀子,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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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7 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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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
甲夜间侵入乙宅A,偷了乙的宝石一颗B,被乙发现,甲即拿出刀子,胁迫乙不准动,乙没有任何动作C,甲即离开盗所.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时,放火烧屋D,幸而火势不大,乙即灭火,请问甲之行为有无刑责?(请大家练习找争点)
...........
A=306I
B=320I+刀321I
C=304或302或准强盗329(释630)致使不能抗拒+刀(321I)
D=173I,III(未遂)或算是329的暴力或是332的结合行为?(后者)
..............
竞合:
仅论准强盗放火罪?或准强盗+故意放火未遂?
A+B=加重两次的窃盗罪,主文列出(其中一加重理由中说明)
A+B+C=准加重强盗即遂罪
A+B+C+D=332II第一款强盗放火结合罪(加重事由不算了)
或A+B+C,及D=准强盗即遂十放火未遂,数罪并罚(结合两罪均需即遂)(加重事由不算了)
或A+B+C+D=加重准强盗放火结合罪
或A+B+C,及D=夜间侵入或携凶加重准强盗即遂罪,放火未遂罪,数罪并罚(完全评价)

(因为结合犯刑责已太重了,故加重事由(刑321),就不再算了(有一说)
第三百三十二条(强盗结合罪)
  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强制性交者。
  三、掳人勒赎者。
  四、使人受重伤者。


第三百二十九条(准强盗罪)
  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

第三百三十条(加重强盗罪)
  犯强盗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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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12:58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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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女的小小见解:
  1.夜间侵入住宅行窃:321 I。
  2.拿出刀子胁迫乙不准动:329→328;302。(不知道有没有304?)
  3.放火烧屋:173 I
→整理为以下结论:
  1.321 I。
  2.328即包含有302,重吸轻,论328。
  3.强盗加放火,法条有明文规定故直接以332II,绑在一起。
然后,就不知道是数罪还是竞合,望大大们指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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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16:58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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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夜间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宝石一颗,被乙发现,甲即拿出刀子
,胁迫乙不准动,乙没有任何动作,甲即离开盗所.为避免被追捕
,甲走之时,放火烧屋,幸而火势不大,乙即灭火,请问甲之行为有
无刑责?(请大家练习找争点)
 
1.夜间侵入住宅窃盗+携带凶器窃盗=一个321加重窃盗
2.胁迫乙不准动->致使难以抗拒?释字630
3.为避免逮捕.放火(刑法173)->329准强盗->328强盗->330加重强盗
->332强盗放火结合犯(对于330是特别关系)

结合犯:既未遂判断.相结合之罪是否既遂
放火罪:引燃说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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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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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准强盗,以行为人之主客观判断即可.不必真有追捕之人的意思和行为.(乙不动,不影响甲之329I)
放火罪(即未遂判断,引入学说),影响结合罪.即未遂.
.....
答案多样化.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19:08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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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的173是未遂的话,那也是论332 II的结合犯吗?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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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是必须两个结合罪都即遂,否则数罪并罚.
但黄师,则不以为是.未遂也可以.但其根本反对结合犯.(重罚无用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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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7 23:1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夜间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宝石一颗,被乙发现,甲即拿出刀子,胁迫乙不准动,乙没有任何动作,甲即离开盗所.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时,放火烧屋,幸而火势不大,乙即灭火,请问甲之行为有无刑责?(请大家练习找争点)


1.甲夜间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宝石一颗=321
2.甲即拿出刀子,胁迫乙不准动=304,但小弟觉得这为保护赃物.此已该当329
3.321因329所以330
4.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时,放火烧屋,幸而火势不大,乙即灭火=173小弟认为此已为既遂
5.330+173=332
6.结论甲为强盗放火结合犯

表情  又写错了吗?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0 17:23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0 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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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1-19 21: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甲的173是未遂的话,那也是论332 II的结合犯吗?

结合之罪需既遂(杀人,放火等)
基本之罪既遂,未遂皆可(强盗)
所以结合之罪如果未遂,只能和基本罪,两者数罪并罚
例如.强盗罪和放火未遂.两者数罪并罚

这次应该是对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0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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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错,放火即未遂,都有说法.
烧毁或主功能丧失说,管见是没有烧毁(屋还在)(主功能还在),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1 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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