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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8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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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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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問題練習
甲學生一日放學回家,卻又見凶暴之養父對養母拳打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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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21:19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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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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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甲的故意來區分,養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1.殺人--272
2.傷害--277或278傷害致死,依280加重1/2,再依57減輕(氣憤非273)


以上為了搶頭香黑白寫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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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6 21:5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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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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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6 21: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甲的故意來區分,養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1.殺人--272
2.傷害--277或278傷害致死,依280加重1/2,再依57減輕(氣憤非273)


以上為了搶頭香黑白寫的表情


瞎掰補充

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之可能?

爭議點:防衛權濫用之禁止-最近親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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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22:15 |
凡思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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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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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實務見解,家暴行為應該是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又養父有傷害的不正行為在先,養子也在當場,

應該是該當公憤的要件,

我的判斷是甲成立279但書,畢竟養父還是有送醫,應該沒有不作為的殺人故意,

但甲可主張防衛過當(因屬最近親屬間之侵害行為),依23但書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也是胡說八道!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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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1-16 22:1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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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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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6 22:1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瞎掰補充

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之可能?

爭議點:防衛權濫用之禁止-最近親屬間。

防衛權濫用之禁止-最近親屬間
小弟是認為不行
但緊急避難應該可以用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6 22:33 |
ryulullu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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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6 22: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防衛權濫用之禁止-最近親屬間
小弟是認為不行
但緊急避難應該可以用吧!表情

甲〝學生〞滿18了嗎??
緊急避難應該欠缺必要性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22:59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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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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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
一.有義憤的情狀出現.97上1111判決參照
二.有對直系血親犯因傷制死罪.直系血親實務見解適用民法規定
加上26刑議(一)
三.故意防衛過當.無權利濫用之情形原因"家暴"事件
四.23條但書減免責任
五.57條與59條上審酌刑度

P.S:補充.既然家暴都出現了.順便告知一下.立法院對家暴案件有
出現在適用對"卑親屬"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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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23:03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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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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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正當防衛:過當防衛
2義憤(罪責):憂先
3養父是父(加重):沒有論到,用刑57
4一刀在那?是傷害故意或殺人故意.一刀就死,故意的.
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5人死了,故意殺人即遂罪(必有傷害,典型伴隨,吸收了)
6刀没收.
7學生,但沒指明不滿18,所以不去看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23:2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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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若這一題改成
"甲學生一日放學回家,卻又見凶暴之養父對養母拳打腳踢,一時氣憤竟持一旁之
水果刀刺向養父,養父因受傷過重而送醫不治,則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甲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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