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74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YO8035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問題練習
甲於某日參加友人婚宴,飲酒過量,吐氣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五毫克,仍自行駕車返家,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7:36 |
cocoleog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YO80350 於 2009-11-15 17:36 發表的 刑法問題練習: 到引言文
甲於某日參加友人婚宴,飲酒過量,吐氣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五毫克,仍自行駕車返家,不慎撞傷路上行人,甲立即下車查看,發現該路人正是與自己有過嚴重衝突的乙。甲明知乙傷勢沉重,仍不顧而去。隔天見報,該路人已死亡。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84條之5 肇事逃逸罪?                


一  甲應該成立醉態駕駛罪
       甲的酒測值已達0.55mg/L以上   以達到刑法不安全駕駛的標準  故成立該構成要件

二  甲應該成立過失致死罪
      客觀上撞傷行人   主觀上對於酒駕的行為有預見的抽象危險性  故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三  甲應成立肇事逃逸罪之故意不作為犯
       肇事逃逸的立法主要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對於他人的死傷有義務的救助行為 
       甲撞傷乙  基於保證人地位   理應要有救助的義務  而甲在客觀上對於乙的不救助行為是不為作犯  主觀上 甲明知如果不救助會使乙達到沒有自救能力   的風險 而故意逃逸之行為  故甲成立本罪構成要件該當
 
四   1 醉態駕駛罪和 過失致死罪  兩罪想像競合 成立過失致死罪
        2 過失致死罪和肇事逃逸罪  數罪併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8:5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由過失犯,而臨時犯意昇起:
1必死:沒有不作為殺人
2救就不死:有不作為故意殺人

這種題目在考一行為,及臨時犯意變更.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9:13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既遂罪?

98年11月15日薦任生等考題目:
甲與乙於海灘因細故口角,甲以安全帽重擊乙,致乙受傷倒地.甲見狀不顧而去.後乙因海灘漲潮溺斃.甲犯何罪?

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既遂罪.今年熱門考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15 19:4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YO80350 於 2009-11-15 17:36 發表的 刑法問題練習: 到引言文
甲於某日參加友人婚宴,飲酒過量,吐氣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五毫克,仍自行駕車返家,不慎撞傷路上行人,甲立即下車查看,發現該路人正是與自己有過嚴重衝突的乙。甲明知乙傷勢沉重,仍不顧而去。隔天見報,該路人已死亡。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84條之5 肇事逃逸罪?                


借題請教一下,有義務者之遺棄罪和肇事逃逸罪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關係?

因為我看參考書,兩者競合是論以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那麼...為何還要有肇事逃逸罪之存在?

(小弟沒學刑分,還請熟刑分的大大幫忙解惑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21:3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21: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借題請教一下,有義務者之遺棄罪和肇事逃逸罪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關係?

因為我看參考書,兩者競合是論以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那麼...為何還要有肇事逃逸罪之存在?

(小弟沒學刑分,還請熟刑分的大大幫忙解惑表情 )


以實務見解是特別關係.原因是立法理由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22:0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5 22: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實務見解是特別關係.原因是立法理由表情


再請教一下,那在車禍案件上(被害人沒死,行為人逃逸後被害人傷勢並無惡化)
行為人只有無故意過失而逃逸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其他都會成立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我這樣的觀念對嗎?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22:4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22: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請教一下,那在車禍案件上(被害人沒死,行為人逃逸後被害人傷勢並無惡化)
行為人只有無故意過失而逃逸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其他都會成立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我這樣的觀念對嗎?表情


遺棄罪僅限顯現故意遺棄.若是不知肇事現場有人死傷.逕而離去不會有294
或同法第二項結果犯....所以294是應該具備認知與意欲.疑義者是276過失致
死的不作為犯可能有適用的空間

P.S:以林鈺雄老師見解不用之現場有人死傷:惟.許玉秀老師認為應為行為人
認知現場有人死傷...選邊站吧表情

-------------->以上為個人酒後亂言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23:14 |
kieiu07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5 23: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遺棄罪僅限顯現故意遺棄.若是不知肇事現場有人死傷.逕而離去不會有294
或同法第二項結果犯....所以294是應該具備認知與意欲.疑義者是276過失致
死的不作為犯可能有適用的空間

P.S:以林鈺雄老師見解不用之現場有人死傷:惟.許玉秀老師認為應為行為人
認知現場有人死傷...選邊站吧表情

-------------->以上為個人酒後亂言之表情



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應該都具有知與欲   也就是說 是故意的

以開版大的例子 有下列幾種情形
1.撞到後被害人馬上死   行為人逃跑   <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

2.撞到後被害人沒死   行為人逃跑   <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

3.撞到後被害人陷於無自救力 行為人逃跑後   被害人才死
這比較複雜一點   要套用加重結果犯的概念
原本應該要以肇事逃逸的加重結果犯論處   但是法無明文
所以適用 遺棄罪的加重結果犯   也就是<遺棄因而至人於死>

把關鍵字記起來 就可以快速判斷題目的爭點
希望有幫助到同學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0:39 |
kieiu07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提醒一下   版大的題目有個陷阱
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 皆不是行為時的故意喔
怕有同學沒注意到 導致整個解題方向偏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0:45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8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