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2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cof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訴)必要共同訴訟疑問
甲對共有物A之共有人乙丙丁中之乙丙提起確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19:1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簡答:
1依民訴53,有同一事實....為共同訴訟
2依民訴56,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基於物權單一性(一物一權),則甲對共有人乙丙丁確認A物為甲所有之訴,訴訟標的就共有人須同一確定,且須同時實施訴訟權,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23:14 |
acof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問題是我同學看高點陳律師問我們的問題,其書中說這個不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我同學說確認訴訟只須以否認其主張事實的人為被告,因此不是對於被告需合一確定,而訴訟標的是否需合一確定,他也認為是,但卻不是固有必要,而是類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他的理由是如果甲是真正權利人,告兩個跟告三個都是真正權利人,認為毋須以乙丙丁三人為被告,法理上也沒有需以三人為被告之理由。
我則認為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既然公示上是乙丙丁,為何不在此就將三人列為被告,反而可能使丁可能受損(如也許乙丙三人無法於訴訟中提出好證據反駁甲,但是丁有時,因此可能使甲勝訴),因此我主張雖無法律依據,但法理上應該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需以乙丙丁為被告,為何不一次解決。

希望能有多些見解或理由,謝謝大大提供見解,感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說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4:51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來試試看,
1.從訴訟標的觀察共有人需合一確定:(學說見解)
  本題訴訟標的為甲對確認乙丙丁共有土地之所有權,僅有一個訴訟標的,當事人間需同勝同敗,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從訴訟實施權觀察,確認利益為分別享有:(實務見解)
  參照76年第7決議,確認共有人土地之通行權存在之訴,僅需以『否認原告主張之共有人』為被告,無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知必要。
  故確認利益僅存在於否認之人,訴訟利益為分別享有,甲無需以將乙丙丁同列被告,僅需將列否認之人為被告,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一為學說,一為實務見解,好像兩位大大的理由都對耶。

以上敬請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說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3 21:4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用即判力來看,還是告全部共有人較好,免得之後沒有告到的那一個人跑出來說程序沒有保障到,不能有即判力.(萬一他之後反對時,那時再告一下)(實務的見解)
由這個問題,生出訴訟費用如何算?
告反對的人,依其主張持分來計算訴訟標的?還是以全部A地算SO利益?
.......
所以採折衷一下,不反對的人要有書面說不反對,不然還了告了.
.........
實務的確認利益,只對反對的者,說理也可以!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說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22:5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換個方式說
1該物為不動產(已登記),則共有人乙丙丁,僅丁不反對,甲告乙丙取得確認判決A為甲所有,甲持確認判決,辦理塗銷變更登記,地政機關會受理嗎?(法院判決,只要一方即可辦理登記,但登記簿上有甲乙丙名字,判決書主文上只有乙丙名字,要地政人員如何解釋一堆,將丁也塗銷了?法官理由書中說明丁不反對,對沒有參加訴訟程序?)
2該物為動產,則共有人乙丙丁,僅丁表示不反對甲為所有權人,並放棄占有,則甲告乙丙確認A物所有權之後,向乙丙依767主張.取回占有.

以上,說說而已,不用當真!

例是訴訟費用如何算?能否請大大幫忙想想!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23:1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7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