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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ce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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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通奸罪~!!!!
通奸罪,适用对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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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9 23:28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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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义上解释
奸淫不全等于性交
奸淫只是狭义的性交

老掉牙的题目


[ 此文章被a2161在2009-11-09 23:4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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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9 23:40 |
firstnoe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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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都适用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9 23:52 |
ryulullu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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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2161 于 2009-11-09 23: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文义上解释
奸淫不全等于性交
奸淫只是狭义的性交

老掉牙的题目

通奸是否等同于性交?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9 2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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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09-11-09 23: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通奸是否等同于性交?


当然~~~不是阿
性交=男女.男男.女女.都OK...但是第10有条法律漏洞.还有怪现象
奸淫=限男女.与生殖器使之接合

通奸是奸淫行为.不是性交行为.所以限于男女且其中一人或数人为
有配偶之人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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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0:08 |
ryulullu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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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1-10 00: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当然~~~不是阿
性交=男女.男男.女女.都OK...但是第10有条法律漏洞.还有怪现象
奸淫=限男女.与生殖器使之接合

通奸是奸淫行为.不是性交行为.所以限于男女且其中一人或数人为
有配偶之人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所以修法后,
就是要限缩通奸的成立啰!?
只允许男女之"奸"!
那我老婆出去玩女人,就「无法可管」
社会善良风俗何在!?

(不是针对你,只是想讨论出一点广度!字词或有偏激,请见谅…)
PS  你签名档写得真好,顶你一个!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09-11-10 01: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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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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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09-11-10 01: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修法后,
就是要限缩通奸的成立啰!?
只允许男女之"奸"!
那我老婆出去玩女人,就「无法可管」
社会善良风俗何在!?

(不是针对你,只是想讨论出一点广度!字词或有偏激,请见谅…)
PS  你签名档写得真好,顶你一个!


是的.因为在刑法上通奸是指奸淫行为而非性交行为.至于修法历程是
奸淫88以前之刑法->88年修正(性交)->95年修正(怪怪的非基于正当目的)
大致上所有性自主条文修成性交行为.剩下"通奸罪"还留在88年以前
的旧刑法.所以不是修法上变成限缩.而是根本没修到.....表情
跟刑法298一样.原本于刑法上对于妇女的条文修成男女.独漏298限于妇女
当然说对于男女一词也有不妥之处.因为社会开放之下有所谓之第三性.若对
于非男女之第三性人为之妨害性自主行为.依罪刑法定可能不会成立犯罪....表情

by the way :何谓善良风除教化?高度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却缺明确性之
下.以刑法相绳是否违背谦抑思想?违法罪刑法定?(其实说刑法是罪刑法定我
也不相信)

其实也不是「无法可管」 ..因为还有一种叫民法东西.......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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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见解如Q大所述

2.学说:本条本来就违宪,先进国家哪有用刑法控管感情流动的必要与可能,其手段是否适当有效本身就值得质疑!(否则人到底是主体还是他人的客体),管见以为只有损害赔偿的问题,哪里应该用刑法来预防这种流动的可能与必要呢??

结论:当然要朝着限缩的方向去解释,否则就根本忽略解释构成要件的前提与根本是法益,以及利用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及事务的本质来夹集法律范围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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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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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释字实务,认为刑239没有违宪,
指违宪的大部分是学者引外国.而学者的理由,婚姻是自由的,刑239的法益保护...,是保障婚姻契约,但违反个人自由意愿.即另一半已经有另一个选择,还用一张纸来加刑法239,说不过去.这个角度看,也是不错的.所以那只是民事问题.(实务还是有刑239,这条文没有违宪.)

另外,刑法239没有根着221一起改.因此向来,刑法239的要件,只有己婚男女和第三人异性的性器接合行为才算,其他都不算.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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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已快不用讨论了
红灯区就要成立了.
可想通奸罪应该会除罪化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1-10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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