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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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字号】25_上_2253 现行刑法关于正犯、从犯之区别,本院所采见解,系以其主观之犯意及客观之犯行为标准,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无论其所参与者是否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皆为正犯,其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其所参与者,苟系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亦为正犯,必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其所参与者又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始为从犯。
.............. 题目是否改为,有人将会钱拿给甲?题旨没有甲违背,,,故 则公务员普通收贿罪,为公务员身分为构成要件. 一,甲之行为,为不可罚行为 1客观上,甲收会钱,事实上该钱为贿款,客观上成立. 2主观上,甲不知,无故意. 故甲不成立犯罪. 二,乙之行为 1客观上:乙不具公务员资格,不成立收贿罪主体. 客观上构成要件不符.唯依刑法31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则乙可能成立121普通收贿罪即遂罪.但乙叫甲收会钱,仅乙为支配者,两人无共同实行,教唆,帮助之犯意联络.故乙不犯刑法121普通收贿罪. 2乙叫甲收会款(实为贿款),甲也收了,是否成立共犯? 依25台上2253,则甲乙间没有犯意联络,甲不可罚,亦不为共犯,仅乙知.故乙可能成立利用无可罚之人犯罪之间接正犯. 依刑31I,乙拟制主体适格,又依25台上2253,乙为自己犯罪,虽乙未亲自实行,但有使甲实行,成立刑法121普通收贿罪间接正犯.(学理上)
以上,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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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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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9 0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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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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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为不知,无故意,故不犯罪 乙因为没有主体适格,且是由甲实行: 1乙依25上2253,系以自己意思为犯罪惹起,原应论以正犯.唯其不具公务员身分,又无刑法31I之情形(有一个犯罪的甲),故不成立犯罪. 2唯如此,违反人民法感情,有间接正犯的讨论. 无身分犯,利用不知的具身分者,有无成立犯罪?若以刑法121法益保护,系以保障公务员的廉洁性,则乙当然不犯罪. (是以构成要作的身分和法益立场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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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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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9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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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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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乙的部分: 1乙无主体适格,故学者多主张,不会成立正犯,也不会共犯. 2但实务及少数说,则认为法感情,不能有漏洞,利用他人为自己犯罪,乙成立间接正犯. 3若以25上2253的犯意犯行对映原则,则乙所知(对客观构成要件的知欲,和实行行为一致),乙知自己没有主体适格,不犯罪. 4若以刑法31I,则拟制共犯或拟制正犯,除了主体不符外,本题另外有甲乙间缺少共同犯意,所以无正犯甲,亦无间接正犯乙.另外,必须说的是乙以犯罪支配的优势者,若能成立,则为正犯,不是教唆犯.
以上,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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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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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1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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