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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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字號】25_上_2253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 題目是否改為,有人將會錢拿給甲?題旨沒有甲違背,,,故 則公務員普通收賄罪,為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 一,甲之行為,為不可罰行為 1客觀上,甲收會錢,事實上該錢為賄款,客觀上成立. 2主觀上,甲不知,無故意. 故甲不成立犯罪. 二,乙之行為 1客觀上:乙不具公務員資格,不成立收賄罪主體. 客觀上構成要件不符.唯依刑法31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則乙可能成立121普通收賄罪即遂罪.但乙叫甲收會錢,僅乙為支配者,兩人無共同實行,教唆,幫助之犯意聯絡.故乙不犯刑法121普通收賄罪. 2乙叫甲收會款(實為賄款),甲也收了,是否成立共犯? 依25台上2253,則甲乙間沒有犯意聯絡,甲不可罰,亦不為共犯,僅乙知.故乙可能成立利用無可罰之人犯罪之間接正犯. 依刑31I,乙擬制主體適格,又依25台上2253,乙為自己犯罪,雖乙未親自實行,但有使甲實行,成立刑法121普通收賄罪間接正犯.(學理上)
以上,請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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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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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0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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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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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為不知,無故意,故不犯罪 乙因為沒有主體適格,且是由甲實行: 1乙依25上2253,係以自己意思為犯罪惹起,原應論以正犯.唯其不具公務員身分,又無刑法31I之情形(有一個犯罪的甲),故不成立犯罪. 2唯如此,違反人民法感情,有間接正犯的討論. 無身分犯,利用不知的具身分者,有無成立犯罪?若以刑法121法益保護,係以保障公務員的廉潔性,則乙當然不犯罪. (是以構成要作的身分和法益立場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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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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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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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乙的部分: 1乙無主體適格,故學者多主張,不會成立正犯,也不會共犯. 2但實務及少數說,則認為法感情,不能有漏洞,利用他人為自己犯罪,乙成立間接正犯. 3若以25上2253的犯意犯行對映原則,則乙所知(對客觀構成要件的知慾,和實行行為一致),乙知自己沒有主體適格,不犯罪. 4若以刑法31I,則擬制共犯或擬制正犯,除了主體不符外,本題另外有甲乙間缺少共同犯意,所以無正犯甲,亦無間接正犯乙.另外,必須說的是乙以犯罪支配的優勢者,若能成立,則為正犯,不是教唆犯.
以上,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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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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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1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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