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是两案跟300条没搭上边(300条是一案的情形)
二.判断AB和是否系属同一法院(不同者有刑诉5~7条之适用)
三.以法院立场认为是裁判上上一罪(刑法55条)之情形.以定处段
刑.但是事实上法院仅论以B罪.可能出现漏未判决之现象.然对于
未判决之事项(A)诉讼系属已消灭之下.应向上级法院上诉或非常
上诉裁定更正.因为有379-12款之出现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出现法条:
第5条: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机内犯罪者,船舰本籍地、航空
机出发地或犯罪后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6条
数同级法院管辖之案件相牵连者,得合并由其中一法院管辖。
前项情形,如各案件已系属于数法院者,经各该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将
其案件移送于一法院合并审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裁
定之。
不同级法院管辖之案件相牵连者,得合并由其上级法院管辖。已系属于下
级法院者,其上级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级法院合并审判。但第七条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7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相牵连之案件:
一、一人犯数罪者。
二、数人共犯一罪或数罪者。
三、数人同时在同一处所各别犯罪者。
四、犯与本罪有关系之藏匿人犯、湮灭证据、伪证、赃物各罪者。
第379条-第12款
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或未受请求之事
项予以判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