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民法]之重婚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04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x1
x398
分享:
▼
x
0
[民法]之重婚
民法第985條「重婚之禁止」,其無效的婚姻是指前婚?還是後婚?
而民法第1052條「訴請法院裁判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x
0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09-11-05 22:14 |
eunice18
級別:
路人甲
x0
x12
分享:
▲
▼
剛剛讀到這裡也覺得有疑問
不過我發現民法988的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1052是不是針對民法第一項第三款但書的情形呢?
即民法988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為有效--->可裁判離婚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答一下
另外附上新增的民法988-1條,好像也和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有關聯
第 988- 1 條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
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
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
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參與討論
x
1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06 12:50 |
neco2
級別:
路人甲
x0
x25
分享:
▲
▼
我想應該跟大法官釋字552有關:以下舉例說明
甲男與乙女結婚,之後乙女因某原因失蹤並受死亡宣告...甲因而與丙女結婚...嗣後..乙女回來並撤銷死亡宣告.........
根據大法官釋字552意旨:由於甲男丙女(後婚)為善意無過失..故婚姻有效...而甲男乙女(前婚)間之婚姻也為有效
此乃重婚之例外!!
而此時乙女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甲男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無效
丙女亦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甲男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無效
小弟以上課內容加上自己的想法~不敢百分百把握!!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參與
x
2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08 01:50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x1
x398
分享:
▲
以「重婚」之無效,來看條文
民985: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Ⅱ、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感覺上的條文,應是指「後婚」無效。
然而,當二人同時結婚時,無法分先後,則無法判斷(可依大法官解釋552所提出的原則)。
民1052之請求判決離婚事由,第一項為重婚!
感覺上,應是夫妻之一方,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請求離婚!應該並無權力,向法院請求另一方與原配偶離婚!
若根據大法官解釋552,其意旨:「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立法機關應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份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由此可知對「後婚」的要求較為嚴格;
亦即表示若根據「信賴保護原則」,eunice18所說的【而此時乙女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甲男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無效
丙女亦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甲男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無效】,乙女並無權利向法院請甲男與丙女婚姻之無效,只能向法院訴請「乙女與甲男之婚姻無效」;而丙女亦只能向法院訴請「丙女與甲男之婚姻無效」!
以上論點,乃根據「民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因夫妻之結婚乃在情投意合下,雙方合意下結婚!若要因夫妻一方重婚而向法院訴請離婚,應指「訴請當事人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並無法擴大到「被告與另一方之婚姻關係」!
所以,才會有以上的推論!希望eunice18能夠理解!當然若有其他法源,亦可提出討論!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x
1
[3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09-11-21 20:02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66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