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0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an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亲属篇问题(关于遗产)
写考古题的时候
有个题目毫无头绪
希望有大大能帮我看一下

题目:
甲乙婚后约定子女中一人必须从母姓,后乙产下丙及丁,一女及一子,丙从父姓,丁从母姓
今乙之母死亡,遗嘱记载,因丁从母姓,故将部分遗产留给丁,以传承香火
今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1-05 16:1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之母死亡
依民法规定,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因此继承人应为乙及戊
又若遗嘱有记载分割遗产之方法,或托他人代定者,从其所定。
所以依照乙之母之遗嘱
遗产继承人应为 乙、戊 及丁

以下为个人看法:
1.依民法1138条规定:继承人应为乙父、乙、戊
  依民法1148条规定,应继分为均分。
2.丁为受遗赠人,非继承人
  故丁所受赠遗产额不得侵害民法1223条特留分规定
敬请指导~~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1-05 17: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3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