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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o_ed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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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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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王富商遺產爭奪戰
裡面的三房 它是如何以什麼身分去分得遺產 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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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9-23 20:09 |
gto_ed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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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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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精通民法的先進們指導一下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9-27 1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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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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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淺見以為:

三房的子女養子女,身分與婚生子女同...
如果單就三房本身的話,因為民法只保障配偶,也就是不保障二房和三房,
所以我想,除非是王富商的遺囑內有為她們做遺產的分配或信託,
否則三房想單就我國民法規定分得遺產應該是沒辦法....

=========================================我是分隔線!!
剛剛替大大查了資料,
原來王富商並沒有立下遺囑(只是我不懂他為什麼沒有立....),所以沒辦法走遺囑這條路,

惟,王富商與三房乃是民國46年舉行儀式婚,所謂重婚,就是指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中,
夫妻一方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民74年6月4日前的重婚,依修正前舊民法992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結婚當事人、
當事人之配偶、當事人之親屬及家長均屬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號)『得』向法院撤銷
重婚之結婚,未撤銷前重婚之婚姻關係仍存在,在前後婚姻之當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

(司法院院字第1210號、1213號)

所以依舊民法992觀之,僅是予以撤銷婚姻,並非如現行法規定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再依民法親屬編
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溯及既往,故,如未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的話,重婚關係仍存在,
致使前後婚姻關係之當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

既然確定了婚姻關係,那麼論及遺產的分配上可能會採兩種見解:
(一)1.依我國民法現行規定,信託上的管理屬於信託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王富商可以在契約內容
        訂定自己信託的財產管理部份,由自己選定的信託管理人來操作,所以三房可以操作這部份。
     2.現行民1138規定是『配偶』,基於一夫一妻制下,二房三房可能要先打確認訴訟來證實前面講的
        那一段,向法官爭取配偶之地位才能論及財產分配與繼承。
(二)我國民法多繼受於德、日,依照兩國學說的通說,均採『事實上夫妻』─
共同生活戶的共同生活之人
     故可直接適用配偶之地位。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9-28 09:2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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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27 20:47 |
viki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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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以下的網站

這位板主是志光的老師,但是我不清楚他的藝名

根據老師的內文,寶珠姨跟永慶伯當時的婚姻應該是有效

只是訴之利益恐怕有爭點

http://www.wretch.cc/blo...r/2621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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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補充^^


《孟子·告子下》:「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28 00:01 |
gto_ed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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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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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激各位先進,不煩撥冗指教 使小的能夠理解能夠讓思緒清楚

很感謝你們 另外感謝下面的朋友回覆這個網址 使小的很受用 感謝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0-06 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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