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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王富商遺產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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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o_ed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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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王富商遺產爭奪戰
裡面的三房 它是如何以什麼身分去分得遺產 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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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9-23 20:09 |
gto_edgar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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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精通民法的先進們指導一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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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9-27 19:26 |
≡櫻桃≡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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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淺見以為:
三房的子女養子女,身分與婚生子女同...
如果單就三房本
身的話,因
為民法只保障配偶,也就是不保障二房和三房,
所以我想,除非是王富商的遺囑內有為她們做遺產的分配或信託,
否則三房想單就我國民法規定分得遺產應該是沒辦法....
=========================================我是分隔線!!
剛剛替大大查了資料,
原來王富商並沒有立下遺囑(只是我不懂他為什麼沒有立....),所以沒辦法走遺囑這條路,
惟,王富商與三房乃是民國46年舉行儀式婚,
所謂重婚,就是指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中,
夫妻一方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民74年6月4日前的重婚,依修正前舊民法992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結婚當事人、
當事人之配偶、當事人之親屬及家長均屬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號)『得』向法院撤銷
重婚之結婚,未撤銷前
重婚之婚姻關係仍存在,在前後婚姻之當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
(司法院院字第1210號、1213號)
所以依舊民法992觀之,僅是予以撤銷婚姻,並非如現行法規定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再依民法親屬編
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溯及既往,故,如未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的話,重婚關係仍存在,
致使前後婚姻關係之當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
既然確定了婚姻關係,那麼論及遺產的分配上可能會採兩種見解:
(一)1.依我國民法現行規定,信託上的管理屬於信託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王富商可以在契約內容
訂定自己信託的財產管理部份,由自己選定的信託管理人來操作,所以三房可以操作這部份。
2.現行民1138規定是『配偶』,基於一夫一妻制下,二房三房可能要先打確認訴訟來證實前面講的
那一段,向法官爭取配偶之地位才能論及財產分配與繼承。
(二)我國民法多繼受於德、日,依照兩國學說的通說,均採『事實上夫妻』─
共同生活戶的共同生活之人
故可直接適用配偶之地位。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9-28 09:2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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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回覆^^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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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9-27 20:47 |
viki445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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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以下的網站
這位板主是志光的老師,但是我不清楚他的藝名
根據老師的內文,寶珠姨跟永慶伯當時的婚姻應該是有效
只是訴之利益恐怕有爭點
http://www.wretch.cc/blo...r/26219640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補充^^
《孟子·告子下》:「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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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9-28 00:01 |
gto_edgar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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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激各位先進,不煩撥冗指教 使小的能夠理解能夠讓思緒清楚
很感謝你們 另外感謝下面的朋友回覆這個網址 使小的很受用 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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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10-06 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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