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86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hon0429527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第55條的問題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但如果兩罪名皆相同,論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9-22 02:5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罪與罰是不同的

想像競合是指從一重處斷   也就是從一重來處罰
並沒有只要從一重論罪

不過實務搞不清楚這點 從而不管在實體法或訴訟法上積非成是徒增自我說理矛盾的窘境

依德國及我國學說 如果只論一罪那是法條競合 也就是只侵害一法益 沒有再加以評價的必要
反之 想像競合則是侵害數法益   自然要指出罪名加以評價
我們不但要禁止過度評價也要避免漏未評價 以符合基本權的保障與協調 方能貫徹刑法保障與預防的功能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22 07:33 |
≡櫻桃≡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0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路西法大已經講的很好了...
小的再來錦上添花一下.....@@!

ex甲不慎將乙車撞離公路引發火燒車,乙丙二人均被火燒死
=>一行為觸犯兩個過失致死,僅以一個過失致死處斷,這樣對嗎?

完整的說,應該是甲過失撞擊之ㄧ行為侵害兩個生命法益以及車子的毀損罪,基於一行為不得重覆評價,
而從各罪中最重之處斷(過失致人於死),有兩個過失致人於死,法官在量刑的刑度上會自行調整,
這就屬法官自由心證的部份了。
(PS.我知道毀損不罰過失...只是我覺得檢討的時候還是需要提出來@@!然後再依刑1,不罰。)

但如果兩罪名皆相同,論以一個罪名就好了嗎?

如果兩罪名都相同的話應該是法條競合,這不屬於從重的評價上,而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例如:軍人甲對A女強制性交。
除了刑法上該當強制性交罪,陸海空軍刑法也會該當,
所以甲一行為觸犯兩個法都有規定的罪,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而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補充^^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23 01:0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一行為不二罪,競合.
那套用在刑訴,如何判斷同一案件?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刑法是論罪依據,刑訴是規定訴訟程序問題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2 17:0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非也,
1刑訴的同一案件說
當事人同一
案件事實同一
    事實上同一
    法律上同一
這個法律上同一,傳統說法即是指依刑法上的一個國家刑罰權.(當然是論罪的競合,一個罪,顯在部分和淺在部分.....)刑訴和刑法兩個在此,關連在一起.(實務也採此說)
但林師,採新同一事件說,.....抨此為不妥.(參林師書本)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09:1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更正,林師是認為
1同一案件即單一案件
2刑訴上一罪,不必等於刑法上一罪
....
不是僅指法律上同一.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09: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8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