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雷帝斯洛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记帐士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问

下列何种情事,不得充任记帐士;其已充任者,撤销或废止其记帐士证书?
     1.曾因业务上有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等犯罪行为,受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刑之裁判确定者
     2.受禁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雷帝斯洛在2009-08-05 00: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05 00:43 |
PEARL998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二年以上不算是二年以上不算是一年以上

因这样就未规范一年以上到二年少了

一年以上到二年受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刑之裁判确定者

还是不能不得充任记帐士

了解吗? 不解再问

你今年要考记帐士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8-13 11: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1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