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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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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繼承A
題目1
甲於六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與丙女結婚,丙於六十七年十月五日生子B、六十八年八月十日生女C。其餘事實為:
(一)甲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以公證遺囑方式僅對C指定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二)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死亡,遺有積極財產五百萬元、債務兩百萬元。
(三)B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將上開積極財產中之一百萬元現款予以隱匿;嗣B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向法院為繼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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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9 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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