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0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收养
甲夫乙妻因卡债缠身无力清偿而连连自杀,留下庞大债务,其八岁之子A和五岁之子B,无力生活,暂时由热心邻居轮流照顾,半年后,邻居间渐感吃不消,由于A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3 00:47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一、直系血亲。
二、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

丙为甲之继母 原本与a b的关系为二等直系姻亲 但因为丙改嫁 所以其应已丧失
与a b 的姻亲关系 所以应可收养之
供参考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14 01:26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丙为甲之继母 原本与a b的关系为二等直系姻亲 但因为丙改嫁 所以其应已丧失
与a b 的姻亲关系 所以应可收养之

感觉怪怪的
原来叫奶奶变叫妈妈~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14 08:15 |
shyulih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推文 x30 鲜花 x2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民法、或户籍法而言,「继母」只是一个民间俗称;在民法上是直系姻亲,但在户籍法上,没有这个亲属〈户籍上称谓,有可能是“家属”〉!无论民法、或户籍法,针对楼主所提出的此一疑惑,首要的问题,就是那两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换言之,彼等之监护人为何人?这似乎是又牵涉到“儿童及青少年福利法”之规定。有一个关键问题,“养母”在本事件中,角色为何?家长?抚育者?法定代理人?
要先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未成年人之监护人是谁?户籍上要登载,白纸黑字,而户政机关则是要审核申请人:持凭啥证明书件登记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4 18:14 |
shyulih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推文 x30 鲜花 x2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7-14 01: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下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一、直系血亲。
二、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

丙为甲之继母 原本与a b的关系为二等直系姻亲 但因为丙改嫁 所以其应已丧失
与a b 的姻亲关系 所以应可收养之
供参考 表情

这个说法,有疑问。在下意见,这件收养案件,恐怕无法成立,原因在于:辈份不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5 13: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3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