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9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03xu6xuit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我是國考初級學習人~想問法律緒論/公共管理/憲法的問題
我是國考初級學習人~想問法律緒論/公共管理/憲法的問題


1.

93初等

甲、乙丙三人共同竊取丁的機車,係犯下列何種罪名
A共同竊盜罪
B結夥竊盜罪



 請問兩者的區別



2.

有關於民營化的敘述


哪一個有錯


A民營化不僅可以透過市場機能,達到提昇社會正義的要求,對於縮減貧富差距距的達成也有很大的幫助


B由於公司組織特性不同,民營化有使用範圍的限制


C反對民營化者認為,缺乏政治責任式民營化政策的一大困境


D如果民營化之後的效率提昇尚未理想,其可能原因之一包含服務中斷不穩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j03xu6xuite在2009-07-04 17:0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4 16:26 |
cmcarp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乙丙三人共同竊取丁的機車,係犯下列何種罪名
A共同竊盜罪
B結夥竊盜罪
Q 請問兩者的區別

嚴格來說兩者都不是刑法上的正確用語;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甲乙丙三人都是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因為結夥3人以上符合刑法321條的加重條件所以構成加重竊盜罪。

我猜本題要測驗考生的是知不知道刑法321條1項4款的結夥3人以上的加重事由。所以如果硬要在AB選一個答案,我會選B。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說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4 16:44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結夥三人犯罪 為立法者預先於刑法321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加重竊盜罪之加重要件 所以他就不再論以28條之共同正犯
所以是結夥竊盜比較正確 表情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有關於民營化的敘述


哪一個有錯


A民營化不僅可以透過市場機能,達到提昇社會正義的要求,對於縮減貧富差距距的達成也有很大的幫助


B由於公司組織特性不同,民營化有使用範圍的限制


C反對民營化者認為,缺乏政治責任式民營化政策的一大困境


D如果民營化之後的效率提昇尚未理想,其可能原因之一包含服務中斷不穩定因素的幹擾


 


請問為什麼A屬於錯的.


錯在這裡---對於縮減貧富差距距的達成也有很大的幫助



--------------

以下是關於憲法的問題阿

1.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縣的立法權在於?

a.縣政府 b.縣議會 c.立法院

為什麼不是立法院而選擇縣議會?

沒有原因可以說明解釋嘛?(還是這是死背題?)

因為立法院是中央的立法權
而縣的立法權為縣議會



2.有關憲法第一百五十條,要求國家普設平民金融機構,目的是?

a.鼓勵儲蓄 b.促進金融產業發展 C. 救濟失業?

為什麼不選b,選C救濟失業?

因為150條規定,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已救濟失業(法條規定的)



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除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外,總統在何種情況下,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可以解散立法院?


a.立法院拒絕立法實現總統之競選政見
b.行政院對於法律案提出覆議,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
c.行政院重大政策不獲立法院支持,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d.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為什麼不選D,要選B

可以幫我解釋嘛?

這題答案應該是d喔  因為b他不一定要辭職,他可以選擇執行
憲法徵修條文第3條規定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4. 下列何者不屬於立法院職權?

a.審查並議決行政院所提出之法律案
b.同意總統提名之大法官人選
c.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如認為不足,得為增加之提議
d.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並表決之


 

請問這題為什麼選 C?

我認為C也是可以的...

憲法本文第七十條規定,
(增加支出預算提議之限制)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所以c不對
供參考表情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7-06 00:0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4 16:59 |
j03xu6xuit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09-07-04 16: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乙丙三人共同竊取丁的機車,係犯下列何種罪名
A共同竊盜罪
B結夥竊盜罪
Q 請問兩者的區別

嚴格來說兩者都不是刑法上的正確用語;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甲乙丙三人都是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因為結夥3人以上符合刑法321條的加重條件所以構成加重竊盜罪。

我猜本題要測驗考生的是知不知道刑法321條1項4款的結夥3人以上的加重事由。所以如果硬要在AB選一個答案,我會選B。





果然要讀熟法律條文才比較好拿分阿表情 謝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4 17:17 |
j03xu6xuit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第二位很支持回答我的問題阿!有問題會繼續提問....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4 17: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6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