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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灭月 于 2009-06-20 11:07 发表的 关于地方自治的省县区域划分这个部分..?: 地方自治法第七条中的一部分还没修改前是.. 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及区〔以下简称乡(镇、市、区)〕之设置、废止或该行政区域之划分、调整,依法律规定行之。 但是现在修改后是.. 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及区〔以下简称乡(镇、市、区)〕之新设、废止或调整,依法律规定行之。 它的行政区域"划分"改掉了..那是说第七条不能用来解释省县区域"划分"了吗?还是它的调整也还算是划分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