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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滅月 於 2009-06-20 11:07 發表的 關於地方自治的省縣區域劃分這個部分..?: 地方自治法第七條中的一部分還沒修改前是..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設置、廢止或該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但是現在修改後是..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它的行政區域"劃分"改掉了..那是說第七條不能用來解釋省縣區域"劃分"了嗎?還是它的調整也還算是劃分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