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9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311019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继承2
1.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返还请求权之竞合关系

2.甲男乙女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收养一子A,丁与戊结婚,
生有B、C二子。某日,甲与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6 13:17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返还请求权之竞合关系
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性质踩集合说,既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为个别的物上返还请求权之集合,在同一 诉讼标的之财产上,应无请求权竞合之存在。对之,若采独立权说,则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返还请求权会出现竞合现象,而究为何种竞合学说有1法条竞合说2时效相互影响说 3自由竞合说 (各说之详细解说 请参阅林秀雄的继承法讲义)
 
2.甲男乙女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收养一子A,丁与戊结婚,
生有B、C二子。某日,甲与丙发生争执,丙竟持刀杀甲未遂,因而被判徒刑。
于丙服刑期间,甲、乙、丁出外游览,三人于途中发生意外,同时死亡。
甲、乙、丁之遗产如何继承?
首先先分析一下其关系  甲乙丁同时死亡,由于继承踩同时存在原则
故若其同时死亡彼此之间就相互无继承之发生,
(1)甲财产继承,依1138条,第1144条等规定,其子辈丁死亡不得继承丙则因触犯第1145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杀继承人未遂被判刑故丧失继承权 因此子辈皆无可继承之人,又其配偶乙同时死亡不得继承 ,再则收养之子女之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同,故其家之遗产应由ABC均分。
(2)乙财产,如上所述其配偶同时死亡不得继承,又其子丁同时死亡不得继承然子丙所杀害的为甲,于此甲同时死亡不得继承,故非第1145条第一项第一款 的杀害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于未遂而被判刑,故丙得单独继承乙之财产。
(3)就丁之部分由其配偶戊先依1030之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分配在就剩余的与其子BC均分

 

3.如果子辈的人都死了,请问孙辈的继承是"代位继承"还是"本位继承"子辈继承
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又依第1138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子辈都死亡了,那么子辈就无继承人了,就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之问题所以为本位继承

4.请问抛弃继承权和抛弃继承之财产权有何不同
因为继承系旧身分跟财产全面继承 所以前者是连身分权也抛弃  后者是仅抛弃财产权

供参考  请不吝指教  谢谢 表情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17 01:29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6 15: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72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