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会通过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新闻稿
行惩厅 撰
司法院于98年6月9日召开第131次院会,通过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63条、增订5条,共68条条文。本次修法是行政诉讼二级二审新制施行9年以来的第2次修正,在迈入新制施行10周年的前夕,别具意义,希望能达成「便利人民诉讼」、「保障人民权益」、「提升司法效能」三大目标。修正重点,说明如后。
在「便利人民诉讼」方面,主要是修正管辖权规定(第15条、第15条之1、第15条之2)及增订诉讼文书的递送方式(草案第59条、第83条),使人民得以运用各种现代通信科技递送诉讼文书,更可就近至相关的管辖法院寻求救济,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案件调查证据时,也将更为方便,对增进审判效能,保障人民权益,有正面的意义。
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主要是增订诉讼移送后诉讼费用的处理(第12条之5、第104条)、修正送达相关规定(第64条、第73条)、修正当事人对于证人发问相关规定(第154条)、增订在损害赔偿诉讼上原告不能证明损害数额时法院的处理(第189条)、增订在撤销诉讼进行中原处分无法回复原状或已消灭时法院的处理(第196条)。
在「提升司法效能」方面,主要的修正为,针对第三人声请阅览诉讼卷宗,修正为由审判法院裁定许可(第96条);针对命当事人缴纳裁判费等费用,修正为由审判长为之(第100条);此外,修正指定宣示判决的期日(第204条);提高适用简易程序事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为新台币30万元以下(第229条、第230条);增订经行政法院判决驳回的再审之诉,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提起再审之诉(第274条之1),并检讨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及条文(第18条、第307条之1等)。相关修正,旨在配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度扩大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期使审判效能更为向上提升。
本次院会通过的修正草案,预计6月中旬函送立法院审议,期待尽速完成立法,早日实现便利人民诉讼、保障人民权益、提升司法效能三大修法目标。
资料来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