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新聞稿
行懲廳 撰
司法院於98年6月9日召開第131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63條、增訂5條,共68條條文。本次修法是行政訴訟二級二審新制施行9年以來的第2次修正,在邁入新制施行10週年的前夕,別具意義,希望能達成「便利人民訴訟」、「保障人民權益」、「提昇司法效能」三大目標。修正重點,說明如后。
在「便利人民訴訟」方面,主要是修正管轄權規定(第15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增訂訴訟文書的遞送方式(草案第59條、第83條),使人民得以運用各種現代通信科技遞送訴訟文書,更可就近至相關的管轄法院尋求救濟,另一方面,法院在審理案件調查證據時,也將更為方便,對增進審判效能,保障人民權益,有正面的意義。
在「保障人民權益」方面,主要是增訂訴訟移送後訴訟費用的處理(第12條之5、第104條)、修正送達相關規定(第64條、第73條)、修正當事人對於證人發問相關規定(第154條)、增訂在損害賠償訴訟上原告不能證明損害數額時法院的處理(第189條)、增訂在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無法回復原狀或已消滅時法院的處理(第196條)。
在「提昇司法效能」方面,主要的修正為,針對第三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修正為由審判法院裁定許可(第96條);針對命當事人繳納裁判費等費用,修正為由審判長為之(第100條);此外,修正指定宣示判決的期日(第204條);提高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的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下(第229條、第230條);增訂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的再審之訴,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第274條之1),並檢討準用民事訴訟法的方式及條文(第18條、第307條之1等)。相關修正,旨在配合社會經濟的發展、適度擴大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期使審判效能更為向上提昇。
本次院會通過的修正草案,預計6月中旬函送立法院審議,期待儘速完成立法,早日實現便利人民訴訟、保障人民權益、提昇司法效能三大修法目標。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