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3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lyso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9 鮮花 x69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接續犯可否用與罰的前後行為來處理?
接續犯可否用與罰的前後行為來處理?

首先接續犯是屬於日派甘老師所分類中包括一罪的問題
接續犯,行為人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一性質之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此數次之行為並無時間之間斷,係認一個行為之持續者,此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充實!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成長!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長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達到自己的目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1 22:56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與罰的前後行為有其補充或吸收關係,係在侵害同一法益時,避免雙重評價而造成一事兩罰。

接續犯係出於單一意思,緊密性地侵害同一法益,實施數行為之包括一罪。

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是非真正競合,後者是真正競合。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00:32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88年台非字第21號判決:
按刑法上所謂法條競合,係指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符合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觸犯數罪名,因該數罪名所保護者為同一法益,禁止為雙重評價,故僅能適用一法條論罪,而排除其他法條之適用;其本質乃單純一罪之擇一適用競合之法條。所謂想像競合犯,則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符合相同或不同之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應為雙重之評價,論以相同或不同之數罪名,但立法上基於刑罰衡平原理,規定為僅應從一重罪處斷;其本質實為犯罪之競合。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引據正確,適時解惑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00: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96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