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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偷車
題目:
甲進入某停車場偷車,當開啟乙之車門時恰巧乙要來開車,甲慌張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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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1 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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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進入某停車場不成立306表情 .甲之竊盜行為已著手 表情 ->無支配他人之物而論未遂->320之未遂->強盜脅迫329->328之未遂
2.甲聯合與丙擊退乙.致乙無法再追擊(若乙為受傷 表情 )->共同行為決議.共同行為實施->甲丙277共同正犯

結論:
1.甲之行為為320之未遂.而因為求脫免逮捕 表情 對他人實施強暴脅迫之手段 表情 使乙無法再追擊表情 (若
乙為受傷 表情 ).符合329(準強盜)之要件使他人難以抗拒而論強盜罪.惟.又因為甲並無支配乙的動產(車)之下論

強盜未遂
2.丙之行為.僅為與甲共同實施強暴脅迫擊退乙. 表情 致乙無法再追擊 表情 (若乙為受傷 表情 ).而

又丙無參與甲犯竊盜罪之犯罪過程.則丙論為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1 04:27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1 01:4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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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___329--------328

不成立329
該不該當306視該停車場是否該當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而定
甲320未遂

丙304不該當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雖然現行犯的逮捕可以阻卻違法,但是人畢竟不適合作為權利的客體,所以應該不認為現行犯的逮捕是乙的一個權利。
不過在擊退的過程中如果有非單純防禦性的手段或限制了乙的自由,此時丙仍有該當304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要件。
甲也是如此。

不該當162I
因為甲尚未被逮捕

不該當135
雖然乙依刑事訴訟法而為現行犯之逮捕,不過不能該當10公務員之要件

乙若沒有受到傷害,丙應視擊退實際手段情形為304或無罪。

甲有該當304且320未遂,在此一般情形下不一定是有概括的故意,所以不一定是一個行為,且本案依一般生活甲與丙臨時的304應該是另為起意所以原則上是數罪併罰。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4-01 14:27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1 0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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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佛了~


金光萬道

瑞氣千條


附齊豫--大悲咒(要按play)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4-01 11:18重新編輯 ]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01 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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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進入某停車場偷車,當開啟乙之車門恰巧乙要來開車,甲慌張逃走
==> 甲已著手實行竊盜, 該當普通竊盜未遂.

乙緊追在後,當甲思索如何擺脫乙時,忽見友人丙,迅速求助丙幫忙,丙知悉後與甲聯手擊退乙
==> 甲丙二人以強暴脅迫, 妨害人行使權利, 該當強制罪. (甲係強制罪正犯, 丙成立幫助犯)

甲數罪併罰: 成立普通竊盜未遂, 強制罪
丙: 成立強制罪幫助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1 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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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建築物)
320(著手),25,329(脫免逮捕)
21
304,277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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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年台非第48號要旨:
甲男乘乙女不備,奪取其頸上金練,乙女將其扭住,高聲呼救,致未遂,又因圖逃,用口咬傷乙女左手,此等情形,核與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之要件相當,應依該條處斷。原判決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判處搶奪未遂及傷害罪刑,合併執行其刑,適用法律,顯有違誤。

68年台上第2772號要旨:
刑法準強盜罪,係以竊盜或搶奪為前提,在脫免逮捕之情形,其竊盜或搶奪既遂者,即以強盜既遂論,如竊盜或搶奪為未遂,即以強盜未遂論,但竊盜或搶奪不成立時,雖有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情形,除可能成立他罪外,不能以準強盜罪論。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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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4-01 01: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甲進入某停車場不成立306表情 .甲之竊盜行為已著手 表情 ->無支配他人之物而論未遂->320之未遂->強盜脅迫329->328之未遂
2.甲聯合與丙擊退乙.致乙無法再追擊(若乙為受傷 表情 )->共同行為決議.共同行為實施->甲丙277共同正犯

結論:
1.甲之行為為320之未遂.而因為求脫免逮捕 表情 對他人實施強暴脅迫之手段 表情 使乙無法再追擊表情 (若
乙為受傷 表情 ).符合329(準強盜)之要件使他人難以抗拒而論強盜罪.惟.又因為甲並無支配乙的動產(車)之下論

強盜未遂
2.丙之行為.僅為與甲共同實施強暴脅迫擊退乙. 表情 致乙無法再追擊 表情 (若乙為受傷 表情 ).而

又丙無參與甲犯竊盜罪之犯罪過程.則丙論為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這篇的解題非常有條理,
尤其是對於甲的部份,
邏輯很清楚,
只可惜,
在丙的部份,
只有前段提及【甲丙277共同正犯】,
結論卻沒有所謂的【結論】,
因為這樣的論述(丙的部份),
會導出:
【若乙沒有受傷,則丙無罪。】的結論,
這樣雖然可以與前段所提及的【甲丙277共同正犯】相呼應!
讓人不禁想問:表情
【丙到底成立何罪啦?】 表情
乙沒受傷的話,
就不須對丙之攻擊行為評價了?
最後,
就因此而沒有把題目的答案給寫完整。 表情


[ 此文章被winkor在2009-04-02 01:1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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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4-01 02: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630___329--------328

不成立329
該不該當306視該停車場是否該當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而定
甲320未遂

丙304不該當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雖然現行犯的逮捕可以阻卻違法,但是人畢竟不適合作為權利的客體,所以應該不認為現行犯的逮捕是乙的一個權利。
不過在擊退的過程中如果有非單純防禦性的手段或限制了乙的自由,此時丙仍有該當304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要件。
甲也是如此。

不該當162I
因為甲尚未被逮捕

不該當135
雖然乙依刑事訴訟法而為現行犯之逮捕,不過不能該當10公務員之要件

乙若沒有受到傷害,丙應視擊退實際手段情形為304或無罪。

甲有該當304且320未遂,在此一般情形下不一定是有概括的故意,所以不一定是一個行為,且本案依一般生活甲與丙臨時的304應該是另為起意所以原則上是數罪併罰。

這篇一開始,
即搬出大法官釋字第630號解釋出來【否定】甲不成立刑法329,
但是,
據本人所知,
釋字630號解釋主要是在闡述刑法329【準用】328之正當性,
而並非適合作為本題之論述基礎,
況且,
本題所示甲之行為與刑法329要件並無不符!
若非有更具體且進一步的說明,
否則,
遽然斷然否定某甲成立本罪,
難免過於武斷! 表情

本篇倒是對於刑法304有精闢的論述,
值得嘉獎!表情
惟在論述之餘,
卻沒有很明確的說出【結論】,
這段只說:【丙304不該當】及【甲也是如此】。
好像【這段的結論】就是不成立刑法304,
可是在末段【最後的結論】:
【丙應視擊退實際手段情形為304或無罪】及【甲有該當304且320未遂】
幾乎是做出成立刑法304的,
這樣的矛盾解題, 表情
可能會讓閱卷老師【大開眼界】喔! 表情

當然,
本篇作者提到刑法162I及135,
顯見思慮的周密, 表情
於考場上自然容易與他人之答題試卷做出鮮明的區隔,
讓人另眼相看,
而得到閱卷者的青睞!
獲取高分!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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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4-01 08: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看到佛了~

金光萬道

瑞氣千條



看到這樣的解題,
當然,
閱卷者,
應該只能給兩個【鴨蛋】讓他回去煮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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