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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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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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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問題,請幫忙一下,謝謝!!
請問
更正判決,在上訴中或確定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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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8 08:18 |
kb1979110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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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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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一定要成功 於 2009-03-28 08:18 發表的 法律問題,請幫忙一下,謝謝!!: 到引言文
請問
更正判決,在上訴中或確定判決後,均可為之嗎?另該判決之上訴及該判決之確定執行,是否均以更正後之判決為準?
請參閱大法官釋字第118號之解釋文及理由書
至於詳情另參其附件(甲、乙說)
若有錯誤,請擁躍指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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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8 10:11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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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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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院的裁判在作成以前,有權製作的人,想要怎麼改就怎麼改,誰都管不了。製作完成以後並依法定程序對外公布,法院透過裁判所作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拘束,縱然發覺裁判的內容有出差。除了法律有規定,可以作出某些程度的更正以外,是不可以隨便更正的。

法律為什麼會允許已經對外公布的出錯裁判可以作適度更正?回過頭來還是那句老話,人總難免會出錯,法官是人就免不了出錯。法律為了解決出錯以後該如何處理,便預先製訂條文作為應理的依據。先就民事訴訟來說,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所以,民事判決一旦發現錯誤,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來更正;法院自己發現了錯誤,不用當事人聲請,法院本身也可以用裁定來更正。當事人如果不服更正的裁定,補救的方法只有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來決定更正的裁定對或不對。

至於刑事判決發生錯誤,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像民事訴訟法那樣可以用裁定更正的法條,這不表示刑事判決不會出錯,實際上刑事判決還是經常出錯。那出錯以後又怎麼辦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經對這個問題作出釋字第四十三條解釋:指出:原判誤張三為張四,全案關係人中如無張四其人,顯係文字誤寫,在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用裁定更正。但判決的主文出錯,是不能依這號解釋用裁定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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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11:01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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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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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誤寫或誤繕,可區分為民事與刑事兩部份,分述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已定,判決因宣示或公告後既受羈束力,法院自不得將判決撤銷或變更,惟有誤寫、誤算或錯誤之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略見本法232)。

說明題問,判決之更正並無法定期間之限制,依據本法第234條規定其更正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至於判決之正本已送達當事人者,始發現錯誤,法院則應另製作更正之裁定本送達。惟判決經裁定更正後,其效力溯及判決之時,但對於法院更正或駁回更正聲明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如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再以抗告程序聲明不符。

綜上所述:當事人已發現判決書誤寫或誤算,可以口頭或書狀聲請裁定更正;如係為和解或調解筆錄顯有錯誤,則以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更正;倘若為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定有脫漏,或假執行之判決有脫漏,當事人就脫漏部份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刑事訴法法:

刑事訴訟判決之錯誤,囿於刑事訴訟法並無裁定更正之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但判決的主文出錯,則不能依此號解釋用裁定來更正。

41年台抗第66號
要旨: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 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院字第1857號
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此項錯誤如果確係文字誤寫,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

台抗字第518號
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 (包括主刑及從刑) 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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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b19791109 於 2009-03-28 10: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參閱大法官釋字第118號之解釋文及理由書
至於詳情另參其附件(甲、乙說)
若有錯誤,請擁躍指正,感恩。

釋字118解釋文僅只是闡明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判決,其裁定自不以原判決推事(法官)之參與為必要。與本題無關。

本題應參酌釋字43號之解釋文如下:(刑事判決之被告錯誤時之救濟?)
來呈所稱:原判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如無張四其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未符,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同法第四十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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