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6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民法第603-1條
第 603- 1 條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
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
合保管,各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18 20:5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混藏寄託之寄託物必須係代替物
最常用的例子就是農民將所生產之農產品(稻米、小麥等)寄託於同一倉庫而未標明區別。
另外證券之集中保管亦為適例。

所提案例寄託手錶, 比較不適合用混藏寄託,而為一般的寄託,適用589以下的規定
至於寄託手錶被受寄人賣掉,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很多
例如:184、179、597(226、256、260)等

但不可以用596
因為596是用在寄託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受寄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8 22:2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8 21: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8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