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9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oyoju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其他]特種考試 疑問?
聯合報╱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9.02.04 03:33 am


為簡化公務人員國家考試,考試院考選部評估將部分特種考試納入高普考,未來透過考試進用的公務人員,將可不再受「特考特用」六年內不得調動單位的限制,增加政府機構人事流動率。

考試院高層指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2 16:49 |
Lenc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鮮花 x19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說其餘特種考試不排除併入高普考與初等考試,沒有說不考啊!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 ...√√_______ 
○oo。海水...捉住幸福ㄉ尾巴○oo。
   ○oo。我把遺憾留在昨天
      因為人生總是向前行○oo。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03 18:57 |
yoyoju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不是代表 以後沒有"稅務特考"這個名稱,把其中的"財稅行政"及"財稅法務"加入在高普考的項目內,不再"特考特用"(6年內不能轉單位)。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3 22:57 |
yoyoju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向考選部徵求意見說明考選部回函如下:

您好:
前有相同來函經本部主管司答覆如下,請參考。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一、二、三級)、普通、初等考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舉辦特種考試。本部目前所辦26項公務人員初任考試,其中有21項為特種考試,為回歸公務人員取才以高普初等考試為主,特考為輔之立法意旨,爰研擬部分特考納入高普初等考試之可行性,惟未來如經決定納入並完成修法程序,其及格人員之轉調即受高普初等考試相關法規規範,合先敘明。
二、公務人員特考舉辦之目的,係因應機關特殊需要,為免人才流動頻繁,影響機關業務推展,並符專業專才之旨,爰有6年限制轉調之規定,未來部分公務人員特考縱經依法定程序納入高普初等考試舉辦,原特考及格人員仍應受考試舉辦時所適用之相關考試法規有關6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機關、學校任職規定之限制,俾符特考舉辦之意旨。

請問有誰能很白話的說明這段話的意思呢?
公文的閱讀很弱。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4 12:28 |
uod76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幫你節錄重點 !!

一、大意是說除了原住民特考及身障特考,其它的特考將來有可能納入
    高普初等考試,為回歸公務人員取才以高普初等考試為主,特考為
    輔之立法意旨。
     

二、原特考及格人員仍應受考試舉辦時所適用之相關考試法規有關6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05 11: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