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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资讯] 台马首次合作侦破网路诈欺案
发稿时间      2009/2/27 下午 05:01:21
标题      台马首次合作侦破网路诈欺案
查获时间      民国98年02月27日上午00时00分
案由      被害人李某,于96年2月间在国内知名交友网站爱情公寓上认识冒用韩国女星金知慧照片且自称琳琳(后知为张O琳)之24岁马来西亚籍女性,双方来往密切渐生感情,后于96年8月初张女藉口前男友持裸照威胁18万马币(约台币180万)分手费,否则要散播至网路为由,向李某要求金钱援助,李某心急之下于96年 8月3日到9月5日汇了共计3万7670元美金(约台币131万6000元)进入张女指定帐号,一心以为是为情人纾困,直到96年12月李某才发现”金知慧”的照片为韩国知名女星,才直呼受骗。
查获地点      马来西亚吉隆坡
查获嫌犯      张O琳(33岁,已婚)
查获赃证物      诈骗帐户存摺、汇款单 。
查获单位      刑事警察局国际刑警科、外事警官队第2组、驻马来西亚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马来西亚皇家警方。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立刻于97年12月29日到刑事局国际刑警科报案,警方调查也发现于网路上许多人遭琳琳使用照片和手法诈骗,国际科干员向爱情公寓网站 (尚凡资讯有限公司)调阅犯嫌资料获得积极回应,在最快时间内搜集数名被害人资料,随即电传给驻马来西亚警察联络官协调马来西亚警方侦办。
驻马来西亚警察联络官收到报案资料后,立刻连络马来西亚警方,无奈囿于马来西亚与英国海洋法系,非常注重管辖权问题,必须要当事人到马来西亚报案才受理,刑事局国际刑警科协助安排被害人李某至马国报案,与联络官会合,与马来西亚警方就既有线索抽丝剥茧,终于在2日内掌握到犯嫌形迹,将张嫌逮捕归案,由于人证与物证俱全,张某也坦承不讳,帐户也被马警冻结,进入司法程序。
依我国刑法第4条「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网路诈欺行为造成我国国民财产与精神的损失很大,当然也触犯到我国刑事法令,不过被害民众时常因为被外国人或是外国集团骗钱后,心想钱一定要不回来而作罢,反而失去了侦办的黄金时机。本案也是我国被害人首度至国外报案侦破的案例,希望视听大众能保障自身权益,勇于举发不法。而我国的外交特殊处境里,能有本案的侦破,可以凸显警政署派驻国外的警察联络官的功能,在当地协调联系司法单位,并对国人适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2355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2-28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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