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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伪造文书
想请问一下

如果有这样的情况算有伪造文书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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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2-23 14:26 |
u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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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伪造文书,但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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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保证检察官以伪造文书移送,因公务员登载不实属伪造文书章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23 16:0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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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没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也不该当,因为做笔录,法律并没有要求你一定要说实话喔,如果你的笔录跟事实不一致,可能只会造成在诉讼程序上对你自己不利的影响,比如法官对你所言失去信心,因而你的言词对他而言证据力巨幅下滑。

由于笔录并没有要求被告一定要说实话,所以也就没有该当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因此不该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3 19:31 |
u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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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2-23 19: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都没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也不该当,因为做笔录,法律并没有要求你一定要说实话喔,如果你的笔录跟事实不一致,可能只会造成在诉讼程序上对你自己不利的影响,比如法官对你所言失去信心,因而你的言词对他而言证据力巨幅下滑。

由于笔录并没有要求被告一定要说实话,所以也就没有该当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因此不该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于实务上经常出现之案例如下:

行为人因买卖关系开立支票予卖方,以支付价金,后来因公司营运不善等原因,不愿支付票款,为恐银行存有不良纪录,遂向警察机关谎报该票据为不明人士所窃。行为人是否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查行为人明知其票据并未遭窃,而仍然向警局报案,使不知情之员警将该不实之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因员警对于民众之警讯笔录形式上并不需去审查其内容是否为真实,一经民众报警,即应依其所述记载于笔录,何况行为人之行为已足以生损害于他人,此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参考书目:林山田着,刑法通论(上册)、林山田着,刑法各罪论(下)          
高点方律师编着,刑法分则

至于是否有足以生损害于他人之情形,依楼主所举之例甲谎称开车的人是丙,即可能损害于丙
且亦可能足生损害于车祸调解或和解之公信力,因此甲仍会构成本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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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23 23:28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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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车祸的处理程序耶! 一定要制作笔录吗? 题意看不出是自愿报警,还是警方只要有车祸事件都要做笔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3 23:41 |
u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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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erry414141 于 2009-02-23 23: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太清楚车祸的处理程序耶! 一定要制作笔录吗? 题意看不出是自愿报警,还是警方只要有车祸事件都要做笔录?


嗯...笔录制作程序与过程不是这题考的重点喔..表情
而且笔录也不是只有警察能作,检察官也可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24 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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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没有登载不实的问题,因为笔录是记录文书而不是表义文书,笔录的真实性是从其内容是否与受录者陈述一致,而不来自于其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虚伪陈述视情况而有可能构成伪证罪,不过楼主描述的情形不太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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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4 03:0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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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的大大,您可能误会笔录的意义了,6楼的大大解释的非常清楚,笔录从程序法而言,从来没有要说实话的要求喔,换言之,一个法治国家,本来就要求不令被告自证其罪。

至于您举的例子是并非犯罪嫌疑人的例子,您可以参考刑法168,在构成要件中为何没有被告,为何要具结,所以非犯罪嫌疑人,跑去警局乱报案,而使该警局登载不实,在这方面是有可能该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不过该公文书并非笔录喔,因为笔录在法律上的要求并没有要人民诚实说出真实的事项,而对真实的发现,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系有来赖于检察官警察侦查以及正当法律程序的操作,而不是依靠真实的笔录来作为证据,笔录可以参考,但作为唯一判决的证据在证据力上非常薄弱。

所以如果我们认为做不实的笔录(不实表义而不是不实纪录),而会造成其他人或公益的损害,可能就是对诉讼法上笔录的价值理解的不完全喔,反过来说,如果做笔录一定要诚实真实,那一般人应该会拒绝做笔录吧,那这样可能才更大程度上不利于公共利益,因为谎言虽然没有啥证据力,可是对逻辑缜密的人而言,却是可以推敲的线索,所以诉讼法上自然就没有必要要求笔录必须诚实必须真实,没有具结的证言也是同样的道理。

所以该笔录不可能生损害于丙(无客观可归责性)也不足以生损害于公众(同理)。

另外印象中笔录不会该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好像是学说共同的通说,林教授不会有相反的看法吧??您可以惠赐书上的页数吗,谢谢 表情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2-24 06: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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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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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4 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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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该笔录被赋予某种在法律上的公信力,比如说凭该笔录可以迳行止付、或法官必须相信该笔录而下一定的判决、或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仅凭该笔录而为对人民一定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或为一定之处分时,为了保障该公信力,自然就必须要求该笔录必须诚实及真实,所以就会想要以刑法作为保障该公信力的手段。

可是并不是这样啊,不是这样的理由前已说明,这就是为何学说上认为笔录是记录文书而不是表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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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4 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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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说谎的权力
可以串供
可以伪证
都不另加罪
但没拖人下水的权力
本案我认为有伪证文书的罪嫌
因为接下来必讯问丙
丙面临可能乙的民,刑事问题
怎么不是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在实务上乙错误不代表甲没任何责任(有一定责任比)
以上纯属本人意见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4 08:5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4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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