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3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cott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善意取得的題目
甲因出國將其愛犬莉莉托乙保管,某日莉莉走失,由丙拾得。乙得知丙拾獲莉莉後對其表示:『莉莉是我的,你若喜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1-10 20:50 |
p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這題是無權處分, 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我會選A耶....

不知答案有無印刷錯誤?? 還是我也踩到地雷?


[ 此文章被pcyuan在2009-01-11 00:28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踩到地雷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11 00:06 |
h6691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丙應該是善意取得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1 10:1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甲出現了
丙不能主張無主物先占,所以莉莉變遺失物依(949)不是善意之第三人
如果莉莉不是在丙拾獲之後交易
當然受801,948保護,成為善意之第三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1 16:36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cott22 於 2009-01-10 20:50 發表的 善意取得的題目: 到引言文
甲因出國將其愛犬莉莉托乙保管,某日莉莉走失,由丙拾得。乙得知丙拾獲莉莉後對其表示:『莉莉是我的,你若喜歡5000元賣你』丙同意買受,不久甲回國,發現莉莉在丙家,遂向丙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莉莉之所有權
B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莉莉之所有權,故甲請求丙返還莉莉
答案:B

答案為何不是A善意取得?請指教:)

請問這個題目出於何處,可以告知嗎? 表情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1-11 18:3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參考民法第949,要適用善意取得係以801+948為構成要件,但適用948時又必須注意有949(無償回復)的例外排除規定,另外又有第950(有償回復)、951(不得回復)例外的例外規定,所以適用時一定要仔細些。
詳細的說明可以參考王澤鑑、謝在全教授的民法物權。

另外3樓說法應加以補充,丙無論該物是不是遺失,在本案中都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丙是否是善意,是否是第三人,與莉莉是否為遺失物沒有絕對的關係。
且949並沒有否認丙為善意第三人的目的,蓋我國民法規定兩年內可以向占有人回復其物,換言之在這兩年以內該物的所有權誰屬並非沒有爭議,依目前的通說在兩年內該物的所有權仍屬丙所有,丙依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僅當甲依949請求回復時,甲對該物的所有權才在該時復活。
至於之所以有上述的規定,係在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取一平衡,蓋交易安全如不維護,市場秩序則被擾亂,對民生有害大矣,由於善意取得制度源於日爾曼法,適用解釋時一定要了解該法權衡的目的與原則,才能妥善處理個案(因為我國民法沒有把全部制度清楚的明文出來,可能限於篇幅族繁不及輩載之類的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05:2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 我的用語可能太過自負了 向您道歉
我的看法一定不是唯一永遠的真理,而且我也沒您的熱心(早上就上網維護)
我只在意自己有興趣的事 從來也沒替別人大眾服務過 總是抱著撘便車的心理享受好處
所以在此送上對您的最真誠的敬意^^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讀法科就要這樣子,不然怎麼當法官,祝你考上,這一次不送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09:09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你讀累的時候要常上來
我常說理論的東西
離我很遠了
這裡需要你這種人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09:22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1-12 05: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參考民法第949,要適用善意取得係以801+948為構成要件,但適用948時又必須注意有949(無償回復)的例外排除規定,另外又有第950(有償回復)、951(不得回復)例外的例外規定,所以適用時一定要仔細些。
詳細的說明可以參考王澤鑑、謝在全教授的民法物權。

另外3樓說法應加以補充,丙無論該物是不是遺失,在本案中都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丙是否是善意,是否是第三人,與莉莉是否為遺失物沒有絕對的關係。
且949並沒有否認丙為善意第三人的目的,蓋我國民法規定兩年內可以向占有人回復其物,換言之在這兩年以內該物的所有權誰屬並非沒有爭議,依目前的通說在兩年內該物的所有權仍屬丙所有,丙依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僅當甲依949請求回復時,甲對該物的所有權才在該時復活。
至於之所以有上述的規定,係在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取一平衡,蓋交易安全如不維護,市場秩序則被擾亂,對民生有害大矣,由於善意取得制度源於日爾曼法,適用解釋時一定要了解該法權衡的目的與原則,才能妥善處理個案(因為我國民法沒有把全部制度清楚的明文出來,可能限於篇幅族繁不及輩載之類的吧)。

基本上認同,丙這方面的問題,但莉莉如果非遺失物,就不會有949的適用問題,
那又何來對抗801+948及甲又何來兩年內回復其所有權。
我最大的疑問在於,乙、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將導致莉莉非屬遺失物,
如果乙是第三人,非甲之委託人,那到是沒有疑義。
只要可以確定莉莉是否為遺失物,這題就有沒什麼問題了。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1-12 09:46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王大法官的理論常討論實務上的問題
民法在我記憶中應沒考過選擇題
如果是二職等題目要以實務上為主
所以我支持我的觀念
選擇題:實務>理論
無權處分不能使遺失物合法化
要考司法官本來就要注意典試委員是誰~
在人屋簷下豈能不低頭~~無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10:0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0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