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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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遁入私法
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想法,就是法律相信每个人会是一个最优良的自己的管理人,可以为自己的权利做最大的保障,国家除非有一个充分的正当理由,否则不可以介入私人的法律关系。
但是资本主义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也促进了社会的不公平,之后便有了所谓的法律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现象,也就是国家慢慢去介入私法生活。
私法公法化(公法遁入私法)一般表现在社会法,像劳工法、经济法、公平交易法、消保法等等。
以消保法为例,行政机关介入契约自由之私法关系,订定模范契约,如补习班契约、瘦身美容契约、保险契约、信用卡契约等。依消保法的规定,消保会可以公布哪些是契约书一定要规定或一定不可以规定的事项,也就是执行了『契约管制』,显然是公家机关介入私人契约关系。
另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规定起造人或建筑业者不得将共用部分售予特定人或为区分所有权人以外之特定人设定专用使用权或为其他损害区分所有权人权益之行为。
另在医师法、医疗法中,医师对危急之病人不可以拒绝医疗;电力、自来水公司不得拒绝申请等等、、、
以上个人意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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