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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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遁入私法
法律上有一個基本的想法,就是法律相信每個人會是一個最優良的自己的管理人,可以為自己的權利做最大的保障,國家除非有一個充分的正當理由,否則不可以介入私人的法律關係。
但是資本主義促進了社會的進步,也促進了社會的不公平,之後便有了所謂的法律社會化、私法公法化的現象,也就是國家慢慢去介入私法生活。
私法公法化(公法遁入私法)一般表現在社會法,像勞工法、經濟法、公平交易法、消保法等等。
以消保法為例,行政機關介入契約自由之私法關係,訂定模範契約,如補習班契約、瘦身美容契約、保險契約、信用卡契約等。依消保法的規定,消保會可以公佈哪些是契約書一定要規定或一定不可以規定的事項,也就是執行了『契約管制』,顯然是公家機關介入私人契約關係。
另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售予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另在醫師法、醫療法中,醫師對危急之病人不可以拒絕醫療;電力、自來水公司不得拒絕申請等等、、、
以上個人意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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