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8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unnyca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行政法]請問92普考社會行政-行政法問題
92普考社會行政-行政法
第35題:遭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聲明不服?
(1)申訴、再申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bunnycat在2008-07-12 10:2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12 09:21 |
雲蹤飄邈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bunnycat於2008-07-12 09:21發表的 請問92普考社會行政-行政法問題:
92普考社會行政-行政法
第35題:遭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聲明不服?
(1)申訴、再申訴 (2)復審、再復審 (3)聲明異議、訴願 (4)異議、再異議
->答案為(2)

*按保障法已於民國92年5月28日廢除再復審,為何7月的考試答案仍是(2)呢?

*救濟方法是否為再保訓會提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呢?




是的,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7-12 09:53 |
bunnyca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還有一個疑問:是當時出題者不知已修法了嗎?那知道修法的考生反而會答錯。
這樣的情形要如何處理呢?


嗯,我知道了。謝謝!


[ 此文章被bunnycat在2008-07-13 17:4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12 11:49 |
雲蹤飄邈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bunnycat於2008-07-12 11:49發表的 :
我還有一個疑問:是當時出題者不知已修法了嗎?那知道修法的考生反而會答錯。
這樣的情形要如何處理呢?

經查,9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係於92年6月21日舉行,然公務人員保障法已於92年5月28日公布,

且並未以命令另定施行日期,但題目提示仍係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云云,惟一合理的解釋就

是典試委員已出好題目並彌封保管,巧遇修法也不能修改題目(僅為推測而已,不清楚內部作業)

因此才有此問題,不過一般考生看到『免職』大概就會直接反應是循『復審』救濟,所幸其他答案

亦未混有『復審』,個人訝異的是本題似乎沒有考生提出試題疑義而送分,實為不可思議也!

只能說您太細心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7-13 00:4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3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