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請問關於抵押權
1. 甲對乙有500萬元的債權,乙將A屋設定抵押權予甲,以資擔保.
嗣後甲將債權讓與丙並通知乙,惟疏未提及抵押權一事.
而甲將債權讓給丙之後,抵押權歸誰?

ANS: 丙

2. 甲將A屋為丙設定抵押權,擔保乙對丙的債務.
之後丁與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6-17 22:24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不是在考民法後面物權的問題 表情
這只是在考民法前面債篇中的"債權讓與及債務承擔"的問題!~ 大哥您搞錯方向了 表情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6-17 23:01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我真的不懂
可以說的詳細一點嗎

我看民法295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一題,法條是這一條嗎?

第二題的部分,我找了一下,是不是民法304?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如果不是的話可以跟我解釋一下民法304的意思嗎?
還有這題我真的是不懂,雖然我答案是選對了,
可是我還是不瞭解。麻煩指點。非常感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6-17 23:25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樓主所言~ 你已經找到答回囉~ 第一題 沒什麼問題了~ 就是那條~
第二題,304沒錯~
甲之所以會為乙的債務背書,在通常情況下一定有原因嘛,有可能是甲與乙有很深的關係如親情等..,也或許是甲對乙的財力有信心,就算我幫他背書保証也只不過是個順水人情...等等的考量,才當了呆人~哦~ 是保人~;後來丁與丙約定承擔乙之債務了,乙退出債務關係,此時丁變成債務人了,除非甲有同意為丁背書保証,不然甲的保証依民法304之規定,當然消滅,如果不是如此規定,將會有很大的問題,例如:丙如果去隨便找個阿貓阿狗,來為乙承擔債務,之後還不出來,再來請求甲履行保証責任,那不是本末倒置了,且甲的權益也會受損。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6-18 15:49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
我也自己找到答案了呢(真高興)
^^獻花給兩位幫助我的你們 感恩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6-18 18: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8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