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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ln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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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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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此问题已得到解决~谢谢!!
此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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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nln36在2009-04-06 22:0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5-29 02:17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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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无罪
除非证明甲与乙有关联,才有贪污罪
或a有给钱
乙成立诈欺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5-29 08:28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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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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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均为公务员
乙"无意间"听到甲说&东窗事发后乙谎称是甲恐吓他索贿的

>甲未参与其中,视事件性质(是否机密)
刑法132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318
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之人,无故泄漏因职务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乙对A公司,视是否职务上有关联,(要求不成进而恐吓>两个犯意>数罪并罚)

刑法121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要求>不以相对人(即A公司)对之允诺为必要}

刑法346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134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贪污治罪条例(以下均罚未遂犯)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二、藉势或藉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者。

贪污治罪条例一般都没教 表情

>乙对甲(谎称是甲恐吓他索贿)
刑法169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68(如:于侦查甲是否涉案时/乙为证人身分)
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证人、鉴定人、通译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题目不是很清楚
以上是目前想的到的
纯属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29 22:05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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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很详细,但是运用太广泛。况且,如何得知A公司是以甲为被告而提告诉,乙是诬告还是伪证,仍有必要探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6-16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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