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9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nln3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此問題已得到解決~謝謝!!
此問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lnln36在2009-04-06 22:0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5-29 02:17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通通無罪
除非證明甲與乙有關聯,才有貪污罪
或a有給錢
乙成立詐欺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5-29 08:28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乙均為公務員
乙"無意間"聽到甲說&東窗事發後乙謊稱是甲恐嚇他索賄的

>甲未參與其中,視事件性質(是否機密)
刑法132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8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乙對A公司,視是否職務上有關聯,(要求不成進而恐嚇>兩個犯意>數罪併罰)

刑法12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要求>不以相對人(即A公司)對之允諾為必要}

刑法34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貪污治罪條例(以下均罰未遂犯)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貪污治罪條例一般都沒教 表情

>乙對甲(謊稱是甲恐嚇他索賄)
刑法169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68(如:於偵查甲是否涉案時/乙為證人身分)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題目不是很清楚
以上是目前想的到的
純屬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5-29 22:05 |
clarkhu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4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條很詳細,但是運用太廣泛。況且,如何得知A公司是以甲為被告而提告訴,乙是誣告還是偽證,仍有必要探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6-16 12:0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62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