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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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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拖吊業者為何不是行政契約?
下列何者契約不是行政契約?(91基)
A損失補償金額之協議
B行政機關委託人民行使公權力之契約
C台北市與台北縣簽訂共同興建垃圾焚化爐之契約
D與民營拖吊車公司簽訂之拖吊違規停車契約
答案:D.....為什麼不是行政契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22 16:58 |
pi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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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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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政契約必是公法性質
其現行法制下有
稅法上的行政契約
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協議
行政主體間有關營造物或公物的協議
訴訟法上的保證關係
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的協議
公法上得抵銷關係

與民營拖吊車公司簽訂之拖吊違規停車契約
簡單理解
拖一件算一件賺一件
乃是私法契約性質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3-22 18:13 |
ibi-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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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私法契約
如同樓上大大所言
所以何來之行政契約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3-23 11:13 |
T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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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稱為行政助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3-27 00:33 |
小猴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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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行政助手沒有獨立性,
也不能做成行政處分,
所以你會看到,
每次拖吊,都有警察在旁邊,
沒有警察,是不能拖吊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3-27 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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