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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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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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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 2008新修民法
沒幾條新修拉~~
(修正第1148, 1153, 1154, 1156, 1157, 1163, 1174, 1176條上週總統公佈生效了,
1052、1120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特別要注意,拋棄繼承變3個月了。
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
大家加油~~考前特愛修法耶...唉......
Cf: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
第一條 之一 (法律適用範圍)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本帖包含附件
民法繼承編96年12月 14日三讀通過條文.doc
(
2022-06-09 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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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下載次數:
408
[ 此文章被hisoka在2008-01-16 22:4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霞客) | 理由:
感謝整理 叮嚀 ^^"
流水無情,落花成塚;
準備國考這條路,好像單戀......
我們不斷的付出,卻不知何時能修成正果。
儘管,如今結出的蘋果尚甚青澀,總是一份收穫。
啟程往下一個里程碑邁進!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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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1-13 01:57 |
Casablanc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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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用心分享
彼此加油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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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01-13 07:21 |
agouti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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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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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01-13 09:40 |
m9300913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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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2.上週總統公佈生效了,
請問到底是什麼情形,是已公布施行了,還是5月23日才施行啊?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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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1-13 10:22 |
chloe0629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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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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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8-01-13 12:48 |
hisoka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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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m9300913大大:
第1148, 1153, 1154, 1156, 1157, 1163, 1174, 1176條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1月4日生效。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
1052、1120生效日期照資料所載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生效的話,
代表5月前考試不用理吧(去年新修的結婚的要件亦同)(不過,我在立院網站看到這些條文都掛網了,至少代表總統都公佈了)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考前改法條最傷腦筋了...也沒老師可以詢問,一切只能靠自己,唉......
也謝謝其他大大的回應,大家加油!
[ 此文章被hisoka在2008-01-13 13:09重新編輯 ]
流水無情,落花成塚;
準備國考這條路,好像單戀......
我們不斷的付出,卻不知何時能修成正果。
儘管,如今結出的蘋果尚甚青澀,總是一份收穫。
啟程往下一個里程碑邁進!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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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01-13 12:58 |
jerry偉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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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謝大大的分享!這樣一來可省去找條文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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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8-01-13 13:50 |
pasepace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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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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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01-13 14:27 |
94608012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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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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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01-13 15:06 |
Alfriend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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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那如果今年要考高普考的話,要讀新的,還是舊的呢???
Al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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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8-01-14 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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