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54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kole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求助]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感覺這題好像會被出出來,所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akole在2007-12-05 13:55重新編輯 ]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04 16:29 |
upxv04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哈哈哈~~~

好認真哦!!!

我是覺得如果真的出來會違憲吧!!就跟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一樣!

如果真的有過的話,去申請大法官釋憲,這法律是有問題的。

以上!!小弟淺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網 | Posted:2007-12-04 16:42 |
Rac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2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重點應該是在

一個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的規定

還有

責任由被告之配偶, 直系或旁系三等親血親續行

不過未成立的草案, 會考嗎?


================================
誰家孫子知道他爺爺年輕時幹了些什麼??
十足的政治條款
一個再度挑起爭議的法案
是為人民好嗎?
我想是為政治人物好吧!

台灣政客, 好好為人民想想吧!
對了喔, 能為人民想就不叫政客了!


在風中飄搖的感情 花樣的女子
不安定的壞感覺 是我心中強烈的痛
愛上別人 為難自己 愛為什麼總是傷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04 17:18 |
longyan070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根本就是選舉到了又再挑撥族群....
而且哪個孫子知道當時爺爺做了什麼事情....
況且甚至有的孫子根本還沒有出生...
何必要替祖先承擔責任呢...
根本就是那些政治人物無聊....
每次選舉一道就再炒作...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04 17:48 |
harpis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看新聞都不思考或求證還是不如不要看

第四條規定,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等規定,即便被告死亡,該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意思是被告如已死亡,三等親可以代行訴訟法上的權利,包括提出辯護權、救濟權及聲請調查權等。「代行權利」而非「代受刑責」。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追究的是二二八事件以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

這個案子已經推了兩個會期,這個時候國民黨才故意拿出來炒作曲解抹黑,試問你自己是否有去看內容或是只看媒體斷章取義。

下面這個關於西班牙國會通過「歷史記憶」法的新聞自己看一下吧
http://www.worldjournal.com/wj-i...seq_id=1616947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12-05 00:54 |
lai260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說的:如果看新聞都不思考或求證還是不如不要看
第四條規定,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等規定,即便被告死亡,該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試申其義?
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等規定:永遠可以追訴,不管過了多少年,想到就拿出來追究。
被告死亡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應命,是不得拒絕,這是權利嗎?
刑事訴訟法對於沒有被告的案件,還可以命其配偶、直系或三親等血親續行、承受訴訟?這是古今中外,絕無僅有的規定。
如果誠如你所說的這是『代行權利』不是『代受刑責』,那應該給被告家屬提出侮辱先人的告訴才是權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05 08:32 |
akole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節錄至世界日報 中的 憋了32年 西班牙唾棄佛朗哥
通過「歷史記憶法」 給予他獨裁40年間受害者平反及賠償 保守派批重剝歷史傷口

最大反對黨國會議員狄亞茲表示:「立這種法只會將西班牙分裂成好受害者跟壞受害者,這並非匡正不公不義,而是以薩巴德洛認為適合的方式重新書寫歷史。」執政黨籍國會議員和當年受害者及遺眷則認為,立法是遲來的正義。

訴訟法的目地是 實體的真實,法治的程序,恢復因犯罪所失去的和平
1.民族分裂的可能性,是否會造成更多的不和平事件。
2.刑訴中不是強調罪不及已故人,人死了就不追究其罪。
3.如需審判是否審及其已故人呢?
4.特別法是否優於刑法?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05 13:35 |
lai260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50幾年前的事情可以追究,那百年以前的事情可不可以追究,殊不知現在幾大家族內當倭寇軍閥鷹犬者眾,這個是不是也該清算一下,清算完以後那些漳泉械鬥、閩客械鬥、原漢械鬥的議題都拿出來回再審。
這樣一來大概全台灣的百姓人人都有機會上法院提出辯護權、救濟權及聲請調查權等剛好徹底落實臺灣的法治教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05 14:43 |
badizson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9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法律雖然沒過~~
但是一看內容,就算我不是大法官,也相信這部法律 違憲!!


困難的背後,隱藏著通往成功的階梯
完成一個小目標,會把自己推向一個大目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05 18:55 |
Spsb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代行「權利」?

受刑事訴追本身就是一種侵害,因應侵害才賦予訴訟權利以資平等。
被告死亡,不訴追本身就是一種最大也最有利的「權利」,繼續訴追就是繼續侵害,而且是把侵害力延伸到親屬,然後因應此種侵害,仍然給予訴訟權以資平等。

所以這個條例並沒有特別給予真正有利的「權利」,看似權利的東西,其實是因為要平衡侵害,「訴訟權」可並不是一種受益權,不要以為「給予權利」就是一件多了不起的事情。

沒事把被告以外之人拖進訴訟程序,就是一種人權侵害。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05 23:09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2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