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17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
(共 2 頁)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kole
級別:
初露鋒芒
x38
x62
分享:
▼
x
1
[求助]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感覺這題好像會被出出來,所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akole在2007-12-05 13:55重新編輯 ]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x
1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7-12-04 16:29 |
upxv0422
級別:
小人物
x0
x11
分享:
▲
▼
哈哈哈~~~
好認真哦!!!
我是覺得如果真的出來會違憲吧!!就跟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一樣!
如果真的有過的話,去申請大法官釋憲,這法律是有問題的。
以上!!小弟淺見。
x
0
[1 樓]
From:台灣教育網 |
Posted:
2007-12-04 16:42 |
Rac
級別:
小有名氣
x14
x263
分享:
▲
▼
重點應該是在
一個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的規定
還有
責任由被告之配偶, 直系或旁系三等親血親續行
不過未成立的草案, 會考嗎?
================================
誰家孫子知道他爺爺年輕時幹了些什麼??
十足的政治條款
一個再度挑起爭議的法案
是為人民好嗎?
我想是為政治人物好吧!
台灣政客, 好好為人民想想吧!
對了喔, 能為人民想就不叫政客了!
在風中飄搖的感情 花樣的女子
不安定的壞感覺 是我心中強烈的痛
愛上別人 為難自己 愛為什麼總是傷人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12-04 17:18 |
longyan0708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39
分享:
▲
▼
根本就是選舉到了又再挑撥族群....
而且哪個孫子知道當時爺爺做了什麼事情....
況且甚至有的孫子根本還沒有出生...
何必要替祖先承擔責任呢...
根本就是那些政治人物無聊....
每次選舉一道就再炒作...
x
0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12-04 17:48 |
harpist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如果看新聞都不思考或求證還是不如不要看
第四條規定,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等規定,即便被告死亡,該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意思是被告如已死亡,三等親可以代行訴訟法上的權利,包括提出辯護權、救濟權及聲請調查權等。「代行權利」而非「代受刑責」。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追究的是二二八事件以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
這個案子已經推了兩個會期,這個時候國民黨才故意拿出來炒作曲解抹黑,試問你自己是否有去看內容或是只看媒體斷章取義。
下面這個關於西班牙國會通過「歷史記憶」法的新聞自己看一下吧
http://www.worldjournal.com/wj-i...seq_id=1616947
x
1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7-12-05 00:54 |
lai2608
級別:
路人甲
x0
x8
分享:
▲
▼
樓上說的:如果看新聞都不思考或求證還是不如不要看
第四條規定,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等規定,即便被告死亡,該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試申其義?
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等規定:永遠可以追訴,不管過了多少年,想到就拿出來追究。
被告死亡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應命,是不得拒絕,這是權利嗎?
刑事訴訟法對於沒有被告的案件,還可以命其配偶、直系或三親等血親續行、承受訴訟?這是古今中外,絕無僅有的規定。
如果誠如你所說的這是『代行權利』不是『代受刑責』,那應該給被告家屬提出侮辱先人的告訴才是權利。
x
0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2-05 08:32 |
akole
級別:
初露鋒芒
x38
x62
分享:
▲
▼
節錄至世界日報 中的 憋了32年 西班牙唾棄佛朗哥
通過「歷史記憶法」 給予他獨裁40年間受害者平反及賠償 保守派批重剝歷史傷口
最大反對黨國會議員狄亞茲表示:「立這種法只會將西班牙分裂成好受害者跟壞受害者,這並非匡正不公不義,而是以薩巴德洛認為適合的方式重新書寫歷史。」執政黨籍國會議員和當年受害者及遺眷則認為,立法是遲來的正義。
訴訟法的目地是 實體的真實,法治的程序,恢復因犯罪所失去的和平
1.民族分裂的可能性,是否會造成更多的不和平事件。
2.刑訴中不是強調罪不及已故人,人死了就不追究其罪。
3.如需審判是否審及其已故人呢?
4.特別法是否優於刑法?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x
0
[6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7-12-05 13:35 |
lai2608
級別:
路人甲
x0
x8
分享:
▲
▼
如果50幾年前的事情可以追究,那百年以前的事情可不可以追究,殊不知現在幾大家族內當倭寇軍閥鷹犬者眾,這個是不是也該清算一下,清算完以後那些漳泉械鬥、閩客械鬥、原漢械鬥的議題都拿出來回再審。
這樣一來大概全台灣的百姓人人都有機會上法院提出辯護權、救濟權及聲請調查權等剛好徹底落實臺灣的法治教育。
x
0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7-12-05 14:43 |
badizsony
級別:
初露鋒芒
x4
x97
分享:
▲
▼
這個法律雖然沒過~~
但是一看內容,就算我不是大法官,也相信這部法律
違憲!!
困難的背後,隱藏著通往成功的階梯
完成一個小目標,會把自己推向一個大目標
x
0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2-05 18:55 |
Spsb
級別:
知名人士
x0
x33
分享:
▲
代行「權利」?
受刑事訴追本身就是一種侵害,因應侵害才賦予訴訟權利以資平等。
被告死亡,不訴追本身就是一種最大也最有利的「權利」,繼續訴追就是繼續侵害,而且是把侵害力延伸到親屬,然後因應此種侵害,仍然給予訴訟權以資平等。
所以這個條例並沒有特別給予真正有利的「權利」,看似權利的東西,其實是因為要平衡侵害,「訴訟權」可並不是一種受益權,不要以為「給予權利」就是一件多了不起的事情。
沒事把被告以外之人拖進訴訟程序,就是一種人權侵害。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x
0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12-05 23:09 |
<<
1
2
下頁
>>
(共 2 頁)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7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