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49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ivnicey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9 鲜花 x2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教法律人(或者知道的人) 谢谢 感恩 请帮我翻译
1.本件所应审究者厥为上诉人当时有无对被告施以「恐吓危害安全方法催讨债务,并责令签发面额一千二百万元之本票」

---->本件所应审究者厥为----->此句是什么意思呢?谢谢

2.从而依修正后规定应践行之诉讼程序,例如被告对证人之对质、诘问权等事项,倘被告未舍弃时,均应依修正后之程序为之,并就修正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及施行后所合法取得,均具有证据能力之证据资料,本于合理之心证以定其取舍。

---->从而---->此句是什么意思呢?谢谢

3.乃原判决迳于事实栏内认定「甲○○及黄敏发二人,基上原因,而心生不满,为继续催讨赌债及报复,甲○○乃于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时许,先向李再干借得附表编号一至四所示枪枝及子弹,未经许可而持有之」(见原判决第二页倒数第九至六行),但未于理由内说明何以被告在原审之陈述可采,其在检察官侦查及第一审法院之陈述不可采之证据,即有调查未尽及判决理由不备之
违误。

----->基上--->此句是什么意思呢?谢谢

4.揆诸首揭法条规定,其审判外之陈述自不得作为证据,原判决竟援引据为认定被告有罪之证据,即有判决违背法令之处;况刑事诉讼法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过,凡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仍系属于各级法院之案件,以后之诉讼程序应依修正之刑事诉讼法终结之,此观之该法施行法第七条之三规定甚明


--->揆诸首揭法条规定--->此句是什么意思呢?谢谢

5.其价值本较系争标的物系供银行使用之价值为低

---->系争标的--->此句是什么意思呢?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02 02:47 |
宝贝七点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这句意思,应该是: 本案件所应该要审理应为上诉人当时有无对被告施以....
2.从而:然而
3.基上:基于上述
4.揆诸首揭法条规定:参考一开始所揭示的法条规定
5.应该是"系争标的物":案件中有所争议的标的物

法律用语都会有点点文言,所以就有点像古人说话,用字很精准...
希望这样解释对你有帮助...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霞客) | 理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02 13:31 |
pearl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件所应审究者厥为上诉人

-->本件 所 应审究者 厥为

这个案件 所 应该审理追究的人 也就是   上诉人

"厥"这个字在这里应该是一个转换词意的语助词,没有意义

系争标的物-->这个案件中双方有所争执的标的物,


个人浅见~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霞客) | 理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02 15:41 |
jasonwu082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厥为:乃是
从而:因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霞客) | 理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03 01:15 |
cb25565255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感谢您的分享!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19 08: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2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