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0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igerw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這樣算侵占嗎?
您好:
我想請問,如果電梯出來的梯間,且在自家門廊外有一口袋空間,但仍為公共空間,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1-02 02:2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是侵占叫竊佔罪
小公屬於公同共有
非全部所有權人同意不得獨占或處分
但在行政法部分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叫竊佔罪也可以但太沉重了
叫管理委員會處理即可
如果沒管理委員會找警察來
唬一唬--告竊佔
保證收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1-02 05:25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鮮花 x3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最主要嚴重的法規是消防法規
妨礙阻塞逃生通道之虞....但是通常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所以主管單位不會開罰,但是若擺設的是鞋箱則另當別論。

另外,這種態樣並非侵佔,跟侵占是兩回事,請勿相提並論
再者,這個問題主要依據釋字469號的解釋相同
公用樓梯使用目的為行走使用,該戶人家之行為並非行走使用之目的
所以,可以向主管單位告發(警察單位、消防警察單位)

不過,情理法,法理不外乎人情,建議先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著手
省得大家日後針鋒相見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2 09: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7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