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02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riankl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教法緒問題:何為“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
如題,
此處的第三人是指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嗎?
基本權是指憲法中的基本人權嗎?

另,基本權之第三效力有例子可以解釋嗎?
若有,可否請各位高手舉例解說呢?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eifan) | 理由: 版友們細心的回覆希望能讓您豁然開朗^^~也別忘了獻朵花花致意~~~最重要的是要告訴我們您懂或仍不懂唷^^(仍不懂大家一定會幫您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9 23:04 |
紫蝴蝶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triankle於2007-10-29 23:04發表的 請教法緒問題:何為“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

[問題討論] 請教法緒問題:何為“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

就是   你想成~

國家   是--->第一人

人民A   是--->第二人

人民B   是--->第三人

第三人效力   就是問:   人民A 和人民B   是否適用 ?

如題,
此處的第三人是指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嗎?
不是   就是"第三人"   不問是否善意

基本權是指憲法中的基本人權嗎?
是   指憲法中的   基本人權

另,基本權之第三效力有例子可以解釋嗎?
有  

若有,可否請各位高手舉例解說呢?




就是說   例如:

憲法中   提到的   "平等權"   是否能   直接拿來   當成   私人間   適用?

此問題   粗分成三說

(1)否定說--->不能;   因為基本人權   有"針對國家性"   (簡單說   就是只能適用   國家v.s人民   不能   人民v.s人民)

(2)肯定說--->可以;   因為   憲法是規定"法秩序"   而   人有人性尊嚴   所以也應適用

(3)折衷說--->間接可以適用(通說)

法官雖不能直接拿憲法條款   判於私人間

但是可以透過   a.特定法律   和   b.民法概括規定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不客氣   希望我的解釋   能有幫到你   表情

.......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10-30 06:3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airflash) | 理由: 熱心回覆^^
財富:30 (by 霞客) | 理由: good


看到好文章   [回覆+送花花+推薦]  

是每個好國民   應有的美德   ^^

http://bbs.mychat.to/user.php?u=391384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29 23:35 |
superc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在討論對私人主張基本權的效力問題。由於基本權乃是源自於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因此基本權有所謂的「針對國家性」,但是對基本權的侵害來源有時並不限於國家,私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權;而針對來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侵害是否得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airflash) | 理由: 熱心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9 23:39 |
紫蝴蝶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唉   怎麼最近   PO文完   都有一些暗碼出現

重新排版過還是一樣

希望   原發文者   你能看懂   抱歉了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eifan) | 理由: 已幫您修改好了....是語法不乖...^^~~~


看到好文章   [回覆+送花花+推薦]  

是每個好國民   應有的美德   ^^

http://bbs.mychat.to/user.php?u=391384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29 23:43 |
phptphpt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這個應該你會需要 因為我也是在做題目的時候 對這個 「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很有疑問。
以下是 我在yahoo知識裡面得到的答案, 你參考看看吧!!

所謂「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理論,主要在探討憲法上有關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在人民與人民之間可否適用?例如:若某公司規定女性員工一旦結婚即須離職,此時該公司的單身女性員工可否援引憲法第7條男女一律平等之規定對抗公司?關於此一問題,學者間有不同意見:

否定說:主要認為基本權係用來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人民之間彼此地位平等,應遵循「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來界定彼此間關係,所以不應引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條款來限制人民之間的行為。

肯定說:憲法上許多基本權利的規定,是社會整體法秩序的基礎,即便私人之間亦應受其制約。至於適用方式,有學者認為可直接適用,亦有認為應採間接適用,以避免基本權規定長驅直入私法領域,使人民間法律關係太過緊張。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400號解釋中,明確採取肯定說立場,認為憲法上基本權保障之規定,旨在保護個人權利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airflash) | 理由: 熱心回覆^^


微笑是我常有的表情..
..............
回憶就像毛線,一拉就不可收拾..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0-29 23:44 |
jermingw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各位的解答好詳細

讓我們這些路人也一併弄懂了

感恩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7-10-30 11:53 |
cloudlongsky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不錯的資訊!
感謝大大分享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30 20:39 |
triankl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紫大、S大、P大的詳細解答,
讓我對這個問題豁然開朗。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30 22:15 |
bluegir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你們 表情 表情 ,我也學會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12 01:14 |
win168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真的粉棒的解說

感恩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3-12 01: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0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