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5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ule3200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抹掉了
抹掉了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yule3200在2008-02-24 22:5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1-23 09:45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要说宪法见解,那我才疏学浅,太深奥的宪法理论,我实在是不太行。
可是从诉讼的层面来说,被告方的动作显的很诡异。
声请释宪,若结果对于总统有利,即大法官认同总统有绝对的机密特权,可这解决了这个诉讼吗?没有~
机密外交事项是属于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被告想尽办法不要提出?

刑事诉讼的原则很简单,指控的一方要举证,检察官已经针对被告「不利」的部分提出证明方法,换言之,检察官已经可以举证被告有罪了,而被告不愿举证自己无罪或是可以阻却违法?
其次,开放阅卷是因为只有检察官可以侦查案件,因此检察官侦查的结果必须开放律师知悉,检察官知道的事情,律师也要知道,律师才可以找出对被告有利的部分,从而提请法官评断,而被告律师不愿阅卷?

当事人不愿公布,非得以「机密特权」加以保护的,多半是对当事人不利的。从比较正派的角度来谈,为了防止机密涉入司法诉讼而有泄漏的危险,维持形式上的合法外观是必要的,形式上的合法是无罪基础,加上机密特权的行使,阻止法院得知机密的实质内容,因而不能证明有罪,只得判决无罪。

国务机要费的案件刚好相反,由于假发票的核销在形式上违法,形成有罪的前提,如果还行使机密特权,阻止法院得知机密的实质内容,那法庭上将只呈现出本案有罪的外观....试问....法官如何判决?

若我们在理论上往后退一步,允许被告主张「不能提出的有利证据」,那么至少,那个证据要是存在的吧。举例来说,我犯了某个罪,然后我声称有一本书的内容可以证明我无罪,再假设该书的内容是机密,那至少至少「书名」「图书编号」应该提出吧,不看内容,只检视是否存在,这应该已经是很低度的证据要求。结果连这也不肯出示?

也许吧~我的修为还不够~看不出被告律师这一堆动作到底有什么法律利益可言。(政治就不管了)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01-24 02: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5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