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8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yuuk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勵志] 適合就是最好的
在姐弟戀逾來逾普遍的今天,雖然年齡差異不再是成為女大男小的婚姻障礙,但始終世俗的目光還是對女大男小的感情另眼相看。對於夫妻,人們的思維裏習慣接受男大女小,女大男五歲以內或許還能勉強接受,女大男五歲以上者恐怕很多人都不看好,因為女人衰老的快是不爭的事實,而男人往往成熟比較晚等等諸多因素,構成了很多人對這類夫妻能否相伴到白頭實在是持懷疑的態度。

但在我的身邊,有一對年齡相差十歲的“姐弟”夫妻卻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演繹了感人、真摯的愛情!他們讓所有對姐弟夫妻持懷疑態度的人改變了些許看法!

也許是因為年齡的差異,他們顯得特別引人注目,只要他們走在一起,總會引來旁人的目光,有的免不了在背後嘀咕一番,當然,更多的是對他們肅然起敬。

如果按世俗的目光、人們習慣的思維看來,他們之間的確有很多的不般配:一是“年齡懸殊”,女方大男方十歲,這在很多人看來是一道較難逾越的鴻溝;二是他們結婚時,據說還為生不生孩子的問題簽訂了協定,因為女方已有一個女兒,她不想再生孩子,考慮到男方父母有傳宗接代的強烈觀念,便與男方簽了“如果男方的弟媳生的是男孩,她將不再生孩子,如果男方的弟媳生的是女孩,她才生孩子”的協定。

後來男方的弟媳果然生下男孩,女方自然順理成章地不再生孩子,男方沒有絲毫的意見,把女方的女兒視如己出。

現在他們已經在一起恩恩愛愛地生活了二十多年。

熟悉這對夫妻的人無不感嘆:不管怎么說,男的真不容易,找了個比自己大這么多的女人也罷了,還願意不生自己的孩子,就憑這一點,了不起啊!

而他們,閒聽別人說三道四,笑看周圍離婚烽煙四起,褒也好貶也好,只管甜蜜恩愛地經營著自己的婚姻,讓歲月見證他們的地老天荒。他們給人最深的印像是,兩人經常手牽手走在一起卿卿我我,那種恩愛,羨煞旁人,甚至已經成了一道獨特美麗的風景!

女人們談起他們時,有時免不了要互相詢問:“要是你的兒子找了個比他大十歲的女人,還帶著個孩子,又不願意再生孩子,你願意嗎?”得到的回答幾乎是一致的:“絕不願意!”

當有人問到我時,我沉默了。

但我想,如果這樣的事情真的發生在我身上,萬一有一天我的兒子真的是深深地愛上了比他大十歲的女孩並做好了相伴一輩子的準備,我這個做母親的,儘管心裏也許會不太樂意,但至少我也不會反對,依然會送上我真心的祝福。

因為,我從這對夫妻身上看到了:年齡不是衡量愛情長久的東西,年齡更不會成為幸福婚姻的障礙,真正的愛,可以超越年齡,超越一切!

我從心裏佩服、尊敬這對夫妻,在二十多年前,兩人跨越年齡的鴻溝,勇敢地走到一起,真的很不容易!我不知道當年他們是如何衝破家庭的重重阻力、衝破來自外界的輿論壓力走到了一起?更不知道他們婚後一路走來承受了多少難以想像的壓力?難能可貴的是,兩人風風雨雨攜手走過了二十多年,沒有為任何輿論動搖過、影響過一絲一毫的感情,這不是誰都能做到的。

愛是惟一的理由!感情沒有定式,不論是男大女小,還是女大男小,重要的是適合自己就是最好的!


【心得感想】

愛是不怕年齡差異
只要真摯的愛
不論是男大女小,還是女大男小,
重要的是適合自己就是最好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日本富士通公司 | Posted:2006-12-17 15:38 |
Sally小貓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特殊貢獻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創作大師獎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寵物園地
推文 x918 鮮花 x23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啊。
對方的好與壞,只有當事者人清楚不過了。
適合自己的最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19 13:4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2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