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1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engkb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务][台湾] 遗产税,该废除吗?
■ 台北讯

大富豪透过节税规画,政府根本课不到多少遗产税,小市民却难逃税捐机关的查缉,成为缴税的主要对象。
遗产税高税率却课不到多少税,反而形成资金滞流国外的原因之一,因此成为最受争议的税赋之一,该不该取消,大家有话说。

适度调降 加强稽征

曾巨威﹙政大财政系教授﹚
我认为遗赠税不应该取消,遗赠税课征的目的是避免财富在隔代之间产生移转,变成财富不公平的累积,产生不合理的延续。

从社会安定的角度来看,财富隔代累积是租税公平不应见到的现象,如果取消遗赠税,社会贫富悬殊将更明显,社会稳定将恶化。

台湾现行税制不公平,最容易累积财富的「资本利得」,像证券期货交易所得等,都不易课征,反是薪资所得一毛钱都跑不掉,你觉得合理吗?

大家的想法是,既然课不到,为何不放弃?这样的逻辑我无法接受,课不到遗赠税,要检讨为何课不到,而加强稽征。取消遗赠税的声音,大都来自财阀,政府不能因利益团体的力量而屈服。至于税率该不该调降?我在财改会讨论过,大部分财经学者对适度调降没有很大的反对意见。

民众无法受惠

林凯(服务业)

遗产税率要调降的原因是什么,政府一定要先说清楚。报纸曾经报导,一般人要留下超过1,800万元的遗产,才有可能被课税。如果是这样,政府要降遗产税,多数老百姓根本无法受惠。

政府现在的财政状况并不好,减税会造成国家财政更大的困难。特别是政府每次减税,都是让大财团或大富豪享受减税利益,薪水阶级的一般家庭,要等政府减所得税似乎很难。

罚责太重了

国税局资深官员

我在税捐单位服务十几年,看到很多有钱人逃漏税,我不赞成遗赠税完全取消,因为遗赠税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而且穷人没有资产根本课不到遗赠税,但是有一点钱的人还是课得到。不过,很有钱的富豪会透过很多管道节税,或利用境外所得避税,应该设法防堵这些富豪逃漏遗赠税。

不过,遗赠税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罚责太重,民众没有报税、漏报、短报、甚至故意以诈欺方法逃税,都可能被处一到二倍或是一到三倍的罚锾。

我曾经经手一个案件,桃园有一位70几岁的老太太,将卖地所得全数转到儿子户头,希望儿子经商赚钱,然而,两人都不懂法律,没有按实申报被国税局查获,结果本税加上罚锾超过1亿元,向法院提行政诉讼最终还是败诉,祖先辛苦留下的财产,最后所剩无几,令人为之鼻酸。

放手让专家规划

钢厂负责人

国内遗产税率太高了,许多人辛苦了一辈子,最后一大部分的财产被政府拿走,这是很奇怪的事情,连自己都说服不了,遗产税的用意在于促进社会公平,出发点是很好,但实际下来发现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09-27 16:41 |
pandan_le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遗产税我想是一种公平的税
但是富人有养的会计师都是哈佛..等名校出身
政府要收到他们的税有点难度....
富人有太多方法,可以合法节税
可怜都是我们受新阶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9-28 07:24 |
asus123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好好把不足的地方补好才是王道吧,不然只是让中产阶级,或以下的人更可怜而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13 19: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1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